忠县居民意外身亡可获保险救助 保费由县财政全额买单

  5月21日6时30分讯(通讯员 毛世洲 牟樱杰)5月10日,重庆忠县石宝镇盐龙村三组居民邓道国收到了阳光财险支付的5万元赔付金。两个月前,邓道国的父亲骑电瓶车意外坠桥身亡,阳光财险核实后认为其属于城乡居民意外死亡保险理赔范围。邓道国是忠县创新实施城乡居民意外死亡保险救助制度后的受益者之一。
近年来,因车祸、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意外死亡事故时有发生。仅2016年、2017年,忠县就有200余名城乡居民意外死亡。这些意外死亡事故,给当事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加之群众保险意识淡薄、家庭经济不宽裕,无责任方的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这些家庭往往难以获得其他经济补偿或救助,从而致贫或返贫。
为完善救助机制,填补社会救助缺口,杜绝因家庭成员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导致贫困或返贫现象发生,今年2月,忠县结合精准脱贫,在多方调研后,决定创新实施城乡居民意外死亡保险救助制度。
据了解,这项在全国尚属首创的保险救助制度,采取“政府+保险”模式,由县财政出资185万元投保,承保的保险公司按无固定家庭、无固定个人的方式提供团体保险。凡忠县境内发生意外死亡的人员,无论户籍在何处,一律视为投保人。
据介绍,凡在忠县境内遭遇外来、突发、非疾病等意外事故,包括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合法的无人组织、无责任人的群众性活动,溺水等情况造成的人员死亡,均可获得保险赔付。但自杀等其他情形,不在赔付之列。
在保险赔偿标准方面,符合保险救助条件的意外死亡人员,没有或无法找到赔偿责任人的,保险公司给予5万元的赔付;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金额不足5万元的,保险公司据实补足5万元。享有其他保险和政策补助的,先申请获得其他保险赔付和政策补助,不足5万元部分方可享受保险赔付。
意外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应在事发48小时之内向承保企业阳光财险报案。因意外伤害造成住院且未超过180日内发生死亡的,也可纳入保险救助对象。
据悉,自忠县今年2月实施意外死亡保险救助制度以来,阳光财险已受理全县城乡居民意外死亡保险报案10起,立案7起;拟赔付6笔共25.3万元,已赔付2笔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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