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一公安巡警充当“保护伞”在博罗法院公开宣判


本报讯 (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卢思莹 叶彩云 黄淑瑜)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昨日,受到社会关注的惠州市监察委办理的首例留置案件——— 大亚湾区一公安巡警指导员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在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身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本应为社会安定作出更多贡献,但因为放松了学习,没有好好学习党章,放松了警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现在很后悔。”在博罗法院审判庭内,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忏悔,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介绍,该案为市监察委办理的首例留置案件。被告人郭某某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巡警大队二中队原指导员,今年2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市监察委留置调查,并以上述罪名调查终结,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指定管辖相关规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博罗法院于8月1日依法公开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骆某(另案处理)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邱某、林某等(均另案处理)恶势力开设赌场疏通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分别收受邱某、林某共计136万元,其中送给骆某10万元。其间,郭某某先后5次利用骆某等人提供的信息,向邱某、林某通风报信,帮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邱某、林某等恶势力开设赌场疏通公安机关内部关系,并向恶势力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又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含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属坦白;且已退回其收受的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博罗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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