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水利局: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原《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水行政审批效能,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我市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依法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潍坊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在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取水的:
1、峡山水库、白浪河水库、牟山水库、高崖水库;
2、引牟入白—白浪河灌区水源工程、引黄入峡应急调水工程、引黄入白应急调水工程。
(二)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三)年取地表水七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
其他取水许可情形,向取水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二、切实做好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调整工作
(一)加强工作衔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相应调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二)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要及时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的具体事项向社会公告宣传,热情接受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问询、咨询,认真回答提出的有关问题,最大限度减轻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三、严格依法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一)严格依法审批。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水法》《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要求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许可行为,确保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及时公开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工作。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取水许可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潍坊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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