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生态葬实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2018年2月27日,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印发《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生态葬实施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30号)、《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济民发〔2018〕2号),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散、海葬、树葬、花坛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形式和不留坟头、骨灰堂安放等节约土地的生态葬法。在对海葬、花坛葬等进行奖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骨灰撒散、海葬等生态葬法进行奖补,引导文明生态新风尚。
二、主要内容。文件分为四部分,分别对奖补对象、类型及奖补金额,办理程序,资金保障,工作要求提出具体规定。
1、关于奖补对象、类型及奖补金额:《通知》规定,对选择生态葬的具有济南市户籍和居住证的亡故居民进行奖补(2018年1月1日以后亡故的)。(一)骨灰撒散或将骨灰全部撒入海、河等,奖补4000元。(二)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入土,土地可重复使用,不保留标志的,奖补3000元。(三)骨灰或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等标志物或在一年内不保留坟头、去除墓碑等标志物并且以后不再设立的,奖补2000元。(四)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无其它标志物的,奖补1000元。对承办生态葬的殡葬单位给予适当奖补。
2、办理程序:(一)每年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发布生态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及实施方案。(二)经办人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生态葬实施方案,自行选择生态葬类型及定点服务单位。安葬完毕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安葬证明向亡故居民户籍(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奖补款。
3、资金保障:奖补资金由市、县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级财政对天桥、槐荫、历城、章丘按照市、区3:7的比例给予奖补;长清、济阳、平阴、商河按照市、区5:5比例给予奖补;南部山区由市级全部承担;历下、市中、高新区自行承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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