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后,私设摊点、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车窗抛物、乱倒垃圾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据悉,《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以治脏治乱为中心,着力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针对《条例》中的部分规定,本报记者近日在淇滨区街头采访,对一些突出、常见的现象进行了调查。
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 罚50元~200元
饲养犬类等宠物是许多市民的爱好,宠物出来遛弯儿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随地大小便的情况,如果饲养人不及时清理会给他人造成不便,也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6月29日18时左右,记者在淇滨区华夏南路、淇水大道、湘江路、兴鹤大街、九江路、大伾路、桐花巷、桂花巷等多个路段采访后发现,多数饲养宠物的市民在带宠物出门时,看到宠物在道路及绿化带内随地大小便会选择视而不见,仅有少数人会将宠物大便用卫生纸、报纸清理掉。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对于如何文明饲养宠物,有市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俺小区里养狗的人特别多,他们带狗在小区里溜达的时候,放任狗乱拉乱尿,有时楼梯口也有狗屎,我好几次差点儿踩到。”幸福里小区居民张女士说,希望《条例》能够有效督促市民文明养宠物。
记者在淇水大道遇到了家住景祥苑小区的孙女士,她一只手牵着一只博美犬,一手拿着装有报纸的手提袋。“养狗捡狗屎是理所应当的,只要狗狗一拉大便,我就赶紧清理掉,不给他人造成不便。”孙女士说。
“文明养宠物是市民应尽的职责,罚款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建议市民科学养宠、文明养宠。”淇滨区城管局三大队董加勇介绍,不清理狗粪便是常见的不文明遛狗行为,他们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只要遇到就会及时劝导。
《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八条 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露天烧烤 最高罚商户两万元
近日,记者在一些大排档和餐馆采访后发现,随着我市关于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区露天烧烤的现象已经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
6月30日,记者在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处大排档看到,该店的烧烤炉就设在离餐桌不远的地方,烧烤炉上不时冒出阵阵浓烟。
“咱们坐这边,离烧烤炉远一点儿,烟一直往这边跑,弄得衣服上都是味儿。”一位前来吃饭的市民说。
《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经营性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乱贴小广告 个人最高罚200元 单位最高罚2000元
7月1日,在中凯商业街,记者来到一家空店铺前,祛斑广告、啤酒节广告、饮料广告等小广告贴满了玻璃墙面。福田一区、农垦花园a区等小区内,售房、维修电器、求购房屋、开锁等小广告到处都是。
《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需临时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洗车店露天洗车罚3000元~1万元
6月29日,记者在黄河路、107国道、桐花巷等洗车店较集中的路段采访时发现,露天洗车现象仍然存在。
一台洗车机、一把高压水枪、一大桶水和一块遮阳布就成了一个露天洗车点。洗车工洗车时,大量水珠四处飞溅,为避免衣服被溅湿,行人路过此处时纷纷绕道。
记者看见,虽然有些露天洗车点设置了排水设施,但由于洗车量大,仍有不少污水流向人行道,给市民出行带来了不便。
《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临街楼顶部乱放东西 罚200元~500元
记者在淇滨区街头采访时发现,私搭乱建的现象依旧存在。6月30日,记者在黎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附近看见,一些临街建筑物的顶层居然建有菜园,甚至有些还加盖了一层。“这要是碰见大风天气,我可不敢在这下边走。”市民李女士说。
《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私自改建阳台最高罚3000元
记者在兴鹤大街与卫河路一处住宅小区发现,该小区居民将门前的空地改造成私家花园,为了方便进出,业主把原来的阳台从中间打通安上了门和扶梯。
《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门店招牌破损最高罚500元
7月1日上午,记者在二支渠北巷看到一些店铺招牌破损残缺,存在安全隐患。淮河路、嵩山路等路段的部分沿街商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乱倒垃圾每次罚50元~200元
“这些碎砖头不知道是谁倒在这儿的,时间不短了。”6月28日,市民郭女士向记者反映,兴鹤大街与卫河路交叉口附近的绿化带内多了一些碎砖头、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影响市容,但一直没人清理。
《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花坛(池)、绿化带、窨井等处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五)向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机动车辆司乘人员车窗抛物;
(七)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废弃物 每次罚50元~200元
7月1日上午,记者在淇滨区黎阳路与大伾路交叉口发现了一处还未完全熄灭的垃圾堆,塑料袋、饮料瓶等垃圾经燃烧散发出刺鼻的气味。
《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中,第三项是“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十条 违反此项规定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车窗抛物每次罚50元~200元
6月30日下午,记者乘车经过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侧时,前方一灰色轿车突然打开车窗扔出一团包装纸。
采访中有司机告诉记者,开车时经常遇到车窗抛物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路上车辆较少或等候红绿灯时。
《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中,第六项为“机动车辆司乘人员车窗抛物”。
第五十条 违反此项规定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养鸡 每只罚50元
7月1日上午,淇滨区福田三区某单元楼前,4只小鸡在绿化带内悠闲地散步。附近居民反映,这是一户居民养的,每天白天都会在绿化带内放养鸡,已经很长时间了。
《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五十元,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
道路两侧晾挂衣物最高罚100元
天气晴好时,有的市民会将衣服、被褥等放在室外晾晒。记者近日在华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侧看到,路边两棵树中间被绑了绳子,绳子上晾的床单、被罩等格外显眼,附近一个电箱的围栏上也晾着洗过的衣物、床单等物品。
“不知道是谁搭在这里的,好几天了也不见有人过来收。”附近一商户告诉记者。
记者在华山路与黎阳路交叉口附近看到,不少理发店在路边晾晒毛巾。
《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晾挂物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此项规定者,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摆摊设点 个人最高罚200元
单位最高罚2000元
6月30日,记者在淇河路、九州路、黄山路、华山路等多个路段看到,占道经营、在路边摆摊设点的情况十分普遍,大多是个人经营,售卖瓜果蔬菜等。
鹤淇大道与大伾路交叉口有3个商户占道经营;黄河路与新闻巷交叉口,一辆西瓜车停在路边,还有一个商户在路边卖蜂蜜。
一位市民表示,商户私自摆摊设点给他们出行造成了不便,还有的人卖完东西,地上留下一堆垃圾也不清理,夏天引得苍蝇乱飞。
《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健全完善综合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摊贩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进入早市、夜市、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市场等开展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水域内撒网捕鱼最高罚500元
6月20日18时许,记者在淇滨区嵩山路与二支渠交会处看到,两名男子正在渠里撒网捕鱼,其中一人还在不停地翻渠底的石头。
《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
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采摘景观树果实最高罚500元
本报曾多次报道过有人采摘景观树果实的事情,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等。对损毁的城市绿地、树木等应当及时补植补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用途。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
(六)其他妨害树木、花卉等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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