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七批次,共32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18件, 已办结3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823号、2834号、2835号、2843号、2845号、2850号、2855号、2859号、2867号、2868号、2873号、2887号、2889号、2891号、2892号、2899号、2900号、2908号、2913号、2915号、2918号、2924号、2929号、2954号、2959号、2975号、2976号、2981号、3006号、3012号、3027号、3036号,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2823:“大兴镇开发区屯南3公里国堤大坝入口50-60米处道北,一个占地300亩的养鱼池修建在草原湿地的沼泽河沟内,草原湿地上还有一间占地600平方米的房屋。举报人要求立即取缔养鱼池,拆除房屋,恢复湿地。”
6月28日经泰来县水务局和大兴镇政府现场踏查,按照信访人描述的位置,确定此案件主要内容为重复访,该案件与第二十二批236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原案件定性为属实。但经泰来县林业局核查,此处鱼池地类为湿地,是自然形成的,非人工修建,不存在破坏湿地的现象。
经泰来县水务局核查,鱼池附近有建筑物,存在行洪区内违法建筑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泰来县水务局已向当事人唐金柱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拆除部分违建房屋,其余部分正在拆除中。
二、受理编号2834:“近十几年来,梅里斯乡大五家子村南500米的5000余亩草原被人破坏耕种。”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9日,梅里斯镇草原管理站工作人员张学顺与齐齐哈村书记关波到实地调查,大五家子屯南500米处没有草原,地类为基本农田,整体耕种面积为7400多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案件部分属实。
按照对案件举一反三的要求,工作人员对周围地块进行排查。排查发现:大五家子屯将本屯嫩江南岸5094亩滩涂以草原合同形式承包给本村村民隋国友,承包期限为2002年至2052年。
由于该地带沙化严重,市政府决定在该地块栽种环城治沙林(市政府2006年10月8日197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隋国友将2390亩转包给蒋桂凤,蒋桂凤在此种植环城治沙林。2012年,蒋桂凤将其中900亩林地转包给张彦军,当时此900亩地块树木所剩不多,承包合同约定张彦军可以实行林田间作矮科农作物。2013年,由于洪水损毁大部分林地,2014年补种一年,但是成活率极低。2015年,张彦军开始种植农作物至今。
2016年,隋国友患脑出血,现不能与人正常沟通,无法协助工作人员做具体调查,并且所有承包手续已经遗失。隋国友本人现有林地450亩,也由于洪水损毁树木,2018年种植农作物。
梅里斯区林业局对当事人隋国友和张彦军下达限期补树整改通知(隋国友补种450亩,张彦军补种900亩),限时到2018年10月-11月整地,挖出树坑,2019年4月栽植树木,由区林业局、梅里斯镇监管,限期2020年将1350亩林地全部补栽完成。
经过调取国土第二次调查成果显示,此地块地类性质为滩涂。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835:“古城镇民和村史某某存在以下毁林毁草行为:一是2014年将二队村南乌裕尔河北岸苗圃的1.5垧松树和大约8亩白皮柳砍伐后建鱼塘;二是2015年左右,盗伐民和村一队至六队苗圃北侧二代防风林(长1000余米);三是2015年盗伐火车道南四代和五代杨树;四是2011年破坏乌裕尔河南岸和北岸1500亩草原开垦耕种旱田。”
该信访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松树林地位于民和村苗圃路西,土地地类为耕地,面积20.28亩,现状为栽植樟子松;信访人所反映的白皮柳地位于民和村苗圃东北侧,土地地类为耕地,面积5.26亩,现状为耕种大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成立专案组、召开案件分析会议,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1.信访人反映史某某于2014年将二队村南乌裕尔河北岸苗圃的1.5垧松树砍伐。经克山县国土部门确认,信访人反映的松树地地类为耕地,经克山县林业局查阅古城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信访人反映的松树地不是林地。民和村于2006年将民和村苗圃(包含该20.28亩耕地)发包给王春霞(原民和村村支书史国贵妻子)经营,并栽植樟子松。因此,信访人反映史国贵将松树砍伐问题不属实。
2.信访人反映史某某于2014年将二队村南乌裕尔河北岸苗圃约8亩白皮柳砍伐后建鱼塘。经克山县国土部门确认,信访人反映的白皮柳地地类为耕地,经克山县林业局与省林业厅勘察设计院核实,信访人反映的白皮柳地不是林地,没纳入造林面积管理。该5.26亩耕地由民和村于1997年发包给克山镇村民李德民经营,当时由李德民栽植白皮柳,于2016年采伐,并将耕地转包给民和村村民陈光耕种大豆。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林发〔2014〕155号)规定,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经营者可自主采伐,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的行为不违反林木采伐许可的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因此,信访人反映史国贵将白皮柳砍伐后建鱼塘问题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史某某于2015年左右,盗伐民和村一队至六队苗圃北侧二代防护林,长1000余米。”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二代防护林地面积0.7公顷,树种为杨树,株数390棵,权属归民和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二代防护林地与第23批次受理编号2473案件第二个问题涉及的0.7公顷、390株杨树地一致,该问题为重复信访案件。目前,民和村已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三)问责情况
与第23批次受理编号2473案件第二个问题问责意见一致。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史某某于2015年盗伐火车道南四带和五带杨树。”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四带、五带杨树位于民和村铁路南侧,其中,四带林地面积15亩,五带9亩。目前,四带防护林完整,五带防护林为原有株树的1/3,其余2/3林地耕种玉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克山县林业局确认,四带杨树防护林现状完整,并非信访人反映史国贵盗伐四带杨树。五带杨树防护林为原有株树的1/3,据村民反映,该带防护林自1998年以来陆续被零星砍伐、蚕食,其余2/3林地现由史国立(原民和村支书史国贵兄弟)耕种玉米。
克山县森林公安已介入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克山县林业局对古城镇和民和村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古城镇和民和村于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造林。
(三)问责情况
克山县纪检委对有关人员问责情况正在调查取证,待初核结束后,将对应追责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史某某于2011年破坏乌裕尔河南岸和北岸1500亩草原开垦耕种旱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土地面积为3073.4亩,其中,土地地类为耕地2870.4亩、滩涂203亩,权属归民和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信访人所反映问题与第23批次受理编号2473案件第一个问题一致。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843:“和平镇太平村前进屯一队北侧100多亩草原被开垦成耕地,无人管。”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和平镇太平村前进屯一队北侧,地类为其他草地。面积为109.1亩。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8日,泰来县组织县畜牧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和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发现在信访人所指地块分别种有水稻和绿豆。经泰来县畜牧局现场核查,该地块地类不是草原。经泰来县国土局现场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违法开垦面积109.1亩,涉及4户。其中,李凤海1块地14.2亩,梁立国、李广学2块地25.6亩,王勇3块地69.3亩。泰来县国土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处每亩200元罚款。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五、受理编号2845:“一是龙沙区金域明珠小区水质较差,有异味、沉淀物、漂浮物,铁锈过重。二是昂昂溪区丰源肉联和安泰生物两家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使用,向厂区西侧一近100亩人工湖内直排生产废水,污染水体,已持续十几年,当地环保部门称水质合格。”
经调查,该举报案件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龙沙区金域名都小区水质较差,有异味、沉淀物、漂浮物,铁锈过重。”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是龙沙区辖区内的金域名都小区自来水水质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6月29日,龙沙区政府责成区卫计局对小区水质进行检测。6月30日,区卫计局对金域名都小区自来水取样送检,如检测水质不合格,将向市住建部门移送检测结果,立即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昂昂溪区丰源肉联和安泰生物两家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使用,向厂区西侧一近100亩人工湖内直排生产废水,污染水体,已持续十几年,当地环保部门称水质合格”。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丰源肉联和安泰生物”两家企业均使用400吨乳酸链球菌、配套原料及品控中心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 400吨乳酸链球菌素、配套原料及品控中心建设项目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2015年11月初调试设备、试生产。 2016年1月份正式投入运行。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20余万元,在清、污水管线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经一段时间调试后设备运行稳定。2018年3月9日,市环保局专家组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目前,该设施运行状态良好。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以前该公司污水管线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入厂水标准,进入城市管网,经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通过管线排至嫩江;清水管线排放企业冷却水,水污染物浓度低于一级a标准,直接通过二级管线排至嫩江。目前,污水处理厂处于技改阶段,该企业污水管线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入厂水标准,排入昂昂溪区纳污坑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昂昂溪区政府责成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查群众反映的“100亩人工湖”为昂昂溪区纳污坑塘。“400吨乳酸链球菌、配套原料及品控中心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由于350吨乳酸链球菌素项目停产,故其日处理能力200吨的污水处理站停用。因此,群众反映的“昂昂溪区丰源肉联和安泰生物两家企业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使用”情况部分属实。
由于6月29日市区环保部门核实督察组反馈的纳污坑塘污染问题时发现活力源酵母有限公司将生产原料残液排入纳污坑塘,造成水体污染变红,群众反映的“污染水体”问题属实。
(三)问责情况
市、区两级纪委正在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六、受理编号2850:“一是宁江乡光荣村有320亩林地(护堤林)被白某某和吴某某破坏,二人于201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泰来县林业局肖某某2015年1月16日在黑龙江电视台公开承诺雨季来临之前将补种树木,截至目前尚未补种。二是2017年,和平镇同和村王某某将二龙涛河河道旁的林地700余棵树木毁坏,毁坏后一直未补种树木。三是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泰来林业局在嫩江河道栽树的问题(受理编号411信访件),当地政府公开的调查结果为“反映基本属实”,目前问题未进行进一步处理。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此问题。”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宁江乡光荣村有320亩林地(护堤林)被白某某和吴某某破坏,二人于201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泰来县林业局肖某某2015年1月16日在黑龙江电视台公开承诺雨季来临之前将补种树木,截至目前尚未补种。”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在第二十四批2529号案件中曾举报过,信访人所指的案件是:白立军和吴凤华于2015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至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此案件被市森林公安局提请至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地块合法性存有异议,要求市森林公安局继续侦办,市森林公安局要求县林业局提供林地合法性的证据。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水务部门认为,信访人所指林地位于行洪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认定林地不具有合法性,不允许在原地更新造林。
针对河道内的部分滩涂上存在植树造林的情况,泰来县今后的更新造林主要围绕防浪林、护堤林和固沙造林(行洪区外的沙化机动地)进行建设,保证“”三北“”防护林建设规模和成果不减少。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和平镇同和村王某某将二龙涛河河道旁的林地700余棵树木毁坏,毁坏后一直未补种树木。”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和平镇同合村村民王天和毁林案件,泰来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同合村村民王天和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擅自滥伐自己权属位于同合村大片林内的杨树731株,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27.99立方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7年立案后,泰来县公安局对违法责任人王天和刑拘7天,之后办理了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泰来县人民法院正式对王天和进行批捕,现正等待法院判决。是否补植依据法院判决结果执行。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泰来林业局在嫩江河道栽树的问题(受理编号411信访件),当地政府公开的调查结果为“反映基本属实”,目前问题未进行进一步处理。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此问题。”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第四批411号案件内容相同,办理情况已报送。
经泰来县林业局排查,河道内的部分滩涂地类上存在植树造林的情况。2000年以来,泰来江河两岸防沙造林面积57865亩。针对该情况,泰来县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汛应急采伐。做好汛情的预判和研判,同时对滩涂内现有的造林地块进行排查,对可能造成行洪阻碍的林地制定应急采伐预案,每年预留1000立方米应急采伐计划,保证汛期重点地块及时采伐,采伐后进行异地更新还林。二是成材林逐年采伐。按照“先更新、后采伐,不更新、不审批”的原则,优先安排滩涂内的林木采伐,因滩涂内树木都是2000年以后造林,防护林要达到30年以上才能进行更新皆伐,因此在2030年以后防护林地陆续达到更新年限,泰来县每年优先安排35%(按目前算约10000立方米)的采伐计划,逐年采伐清除河道内林木,力争在2045年前采伐更新完毕。三是更新造林主要围绕防浪林、护堤林和固沙造林(行洪区外的沙化机动地)进行建设,保证三北防护林建设规模和成果不减少。
七、受理编号2855:“嫩江上游尼尔基水库两侧有大量耕地,农户耕地时随意丢弃农药瓶和药袋,农药残液以及牲畜粪污均流入水库,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尼尔基水库,位于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自治区交界的嫩江干流上,嫩江右岸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左岸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学田镇、林业局所属的富源林场、嫩江县。该项目于2001年6月1日开始施工,2001年11月8日实现一期截流,于2004年9月15日实现二期截流,2005年9月11日下闸蓄水, 2006年7月16日首台机组并网发电,2006年12月底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案件基本属实。
讷河市政府于2018年6月28日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为包案领导,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二克浅镇政府、学田镇政府、环保局组成的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查,嫩江左岸为讷河市管辖区域,沿江区域为二克浅镇、学田镇、富源林场。嫩江右岸为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由于地理原因,嫩江左岸黑龙江境内确有大量耕地,其中既有农户承包田也有尼尔基库区216.5米线下淹没地,并存有少量山区;嫩江右岸为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地势多为山区并少量耕地。举报人举报的范围已经超出了黑龙江省行政管辖区域,故举报人反映两岸有大量耕地问题不完全属实。
经由讷河市农业局牵头,二克浅镇、学田镇、林业局配合,对二克浅镇、学田镇、富源林场厂经营区内的农田进行全面巡查,发现嫩江左岸部分耕地里确实存有少量农药瓶和药袋,已经由上述部门对田间地头农户随意丢弃的农药瓶、药袋和牲畜粪污等垃圾进行全面集中拣拾,定点存放,并作无害化处理。故认定该举报问题属实。
经调阅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站2017-2018年1-6月份库区水样监测数据,通过比对两年同期的水样监测数据,表明2018年1-6月份尼尔基水库水体主要监测指标(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均值保持在ⅲ类水体标准,通过对各月份监测数据比较分析,部分指标较去年同期有所改善,其中化学需氧量较2017年有明显改善,所以尼尔基水库水体并未受到污染。
举报人反映的污染水体问题不属实。
针对上述问题,讷河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行立改,并根据黑政办规〔2018〕26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859:“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时中乡乐业村李某某等人破坏草原挖鱼池、耕种黄豆问题,6月8日当地相关部门到村里调查,6月23日李某某被相关部门带走,但破坏的草原并没有恢复。举报人要求尽快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该信访举报问题与第五批228号案件内容一致,当时定性为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拜泉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站现场勘测,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实地勘测。时中乡乐业村村民李亚杰和时中乡乐业村委员会共占用草原面积60.42亩。已经触犯刑法第384条,拜泉县畜牧兽医局已将此案移交拜泉县公安局处理。
目前此案正由拜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处理,具体责任划分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此案件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调查取证阶段,不宜破坏现场,暂时不宜恢复草原植被。待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立即恢复草原植被。
(三)问责情况
当事人李亚杰和拜泉县时中乡乐业村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拜泉县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畜牧等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受理编号2867:“举报人曾来电反映大兴镇石雨村和阿拉新村每村开垦两千亩草原问题,6月23号当地政府公开通报的调查结果称“情况属实,追究监管草原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生态”,但截至目前未见行动,要求尽快恢复草原生态。”
此案件与第十六批1638号案件内容相同,当时定性为基本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更详细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指的5处草原分别是:阿拉新村的大减八楞、阿拉新村的东南小甸子、时雨村的北甸子、时雨村的东大洼塘子、时雨村的大泡子等5处地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7日,泰来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大兴镇政府进行了实地踏查,信访人所指的五个地块的地类为草原。经县畜牧局初步排查,阿拉新村的大减八楞、阿拉新村的东南小甸子、时雨村的北甸子、时雨村的东大洼塘子、时雨的大泡子5个地块周边被开垦草原总面积759.5亩。其中:有27亩草原由阿拉新村村民王玉华开垦并耕种;时雨村被开垦的草原由村民盖洪山耕种244.5亩、村民赵玉国耕种135亩,其余353亩未找到当事人。
泰来县草原清查成果是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8年5月17日上报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核通过,由县政府发布公告,才能执行。由于盖洪山、赵玉国、赵凤江、王玉华等人耕种的草原,在草原清查前皆为开垦未利用土地耕种,所以不具备移交条件。
对被违法开垦的759.5亩草原,泰来县责成县畜牧局和大兴镇政府于2018年7月15日前依法恢复草原植被,责令大兴镇政府按照《泰来县2018草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8〕55号)要求,对所有划定的草原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开垦的草原禁止继续耕种,于2018年7月15日前退耕还草。
调查组通过调查了解相关部门和人员,2017年,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未开展过航拍定位勘察工作,大兴镇政府也未在信访人所指的6处草原开展过清理工作。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泰来县大兴镇畜牧站站长高维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民兵连长韩崇利,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泰来县大兴镇时雨村村委会主任李佩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受理编号2868:“举报人曾来电反映的宁江乡光荣村林地(林权证编号2300178816)出售给白某某后被毁坏问题,当地水务局就此问题曾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1月16日林业局肖某某称此处为护堤林属合法栽种。举报人要求查明此处土地性质,并按照土地性质恢复土地功能。”
该信访举报问题与本批次2850号问题一基本一致。定性为基本属实。
信访人反映的“曾来电反映的宁江乡光荣村林地(林权证编号2300178816)出售给白某某后被毁坏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白立军和吴凤华(张军妻子)于2015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至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此案件被市森林公安局提请至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地块合法性存有异议,要求市森林公安局继续侦办,市森林公安局要求县林业局提供林地合法性的证据。此案件未办结,还在侦办中。泰来县水务局未对此案下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信访人反映的“当地水务局就此问题曾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问题是同一地块的另一案件,调查情况如下。
2015年1月,张军(吴凤华丈夫)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称自己将光荣村江边、白立军权属的林地上砍伐树木200棵左右,要求接受处罚。经调查,张军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之前到过水务局报案,称自己在河道行洪区内(即该地块)种植树木。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调查后,2015年1月9日,对张军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泰水责停字〔2015〕01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举报人要求查明此处土地性质,并按照土地性质恢复土地功能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水务部门认为,信访人所指林地位于行洪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认定林地不具有合法性。但林业部门对此地块有造林设计、小班卡片、已颁发林权证,且已纳入“三北”防护林管理体系。林地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故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尚未办结。待案件办结后,按照判决结果确定土地性质和恢复土地功能。
十一、受理编号2873:“双和村罗某某破坏100多亩江边湿地,准备开垦耕地,目前正在破坏湿地。举报人要求制止罗某某的破坏行为并恢复已破坏的湿地。”
(一)基本情况
经查,举报人所举报的“双合村100亩江边湿地”位于双合村坝外的嫩江行洪区范围内,面积约为41.7亩。土地权属为双合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现状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草地。按2015年9月市政府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相关事宜的公告》,该地段属于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此地块2010年前未耕种,2010年后,由外来人员吴景彬等人将此地开垦成耕地。由于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2015年双合村村民罗纯泽等人以保护双合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角度,强行收回了该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继续进行耕种。由此判定,该地块并非新开垦地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9日,建华区责成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建华国土分局,并协调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进行现场调查。经建华国土分局相关人员核对土地现状用途数据库(2007年),该地块原始地类为草地(41.7亩)。2015年9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相关事宜的公告》,该块土地已经属于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实验区范围,因此认定为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目前正在准备破坏100多亩江边湿地不属实。
建华区高度重视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交办的举报受理转办件,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案件的整改措施。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发〔2018〕80号)要求,建华区研究决定在2018年12月底之前,对该地段范围内私自开垦的耕地全面停止继续耕种,并按要求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887:“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问题,6月24日,齐齐哈尔综合频道《新闻播报》栏目报道了相关处理意见,报道称“针对排放量进行检查,符合标准”,举报人不认可该说法,称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期间,该企业的废气排放量减少,居民每天吸收一点废气,积少成多,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科学评估企业排放的废气是否对居民身体健康有危害。”
经调查,该信访案件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问题,6月24日,齐齐哈尔综合频道《新闻播报》栏目报道了相关处理意见,报道称“针对排放量进行检查,符合标准”,举报人不认可该说法。”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部分属实。该问题已在十四批受理编号为1424号的举报件中反映过,当时定性部分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
自2018年6月17日起,该单位委托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每隔一天对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现在监测结果显示,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称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期间,该企业的废气排放量减少。”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配套项目2017年6月委托齐齐哈尔齐大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编写了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6月28日取得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齐环评〔2017〕65号)。该项目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16日市环保局同意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项目名称变更为年100万吨玉米深加工及其配套项目,2017年12月建成投产,建设有30万吨玉米饲料生产线、10万吨苏氨酸生产线、20万吨结晶葡萄糖生产线各一条,该项目总投资2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亿元。目前,公司日均加工玉米2400吨,生产结晶葡萄糖540吨、苏氨酸250吨。同时配套建设24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两台,日耗煤2000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8日,昂昂溪区政府责成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企业每季度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无超标排放现象。企业正常生产,不存在“废气排放量减少”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居民每天吸收一点废气,积少成多,仍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科学评估企业排放的废气是否对居民身体健康有危害。”
(一)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同第二个问题基本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群众反映的“评估企业排放的废气是否对居民身体健康有危害”无法定性。
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包括锅炉废气及工艺异味,锅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二季度经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污染物排放值达到环评报告要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自2018年6月17日起,该单位每隔一天委托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对厂界臭气浓度进行采样监测,浓度达到环评报告中要求的《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2889:“一是塔哈镇大马岗石某某沙场破坏大马岗1000多亩草原,挖坑采沙,已持续十几年。二是2018年,库木村(音译)内有六家沙场(李家、薛家、黄家等)破坏草原挖坑采沙,总面积几十亩。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塔哈镇大马岗石某某砂场破坏大马岗1000多亩草原,挖坑采砂,已持续十几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塔哈镇大马岗村石某某采砂企业,是富裕县丰源砂场,法人代表为刘井山,于2015年和2017年分别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18年已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8日接到信访案件后,由富裕县国土、畜牧、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到塔哈镇大马岗村进行实地核查。该举报问题地块位于塔哈镇齐富堤防沿线坝内行洪区范围内,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地类为滩涂,在矿产规划中为采矿用地,不属于草原。经现场核实,该采砂企业设置的采矿权采点地类都为滩涂,在矿产规划中为采矿用地。举报人反映的石某某采砂企业,是富裕县丰源砂场,法人代表为刘井山,实际经营者为石成立,该企业成立多年,在嫩江行洪区内采挖砂石,采砂位置处于矿产规划区内,地类为滩涂,用途为采矿用地,不属于草原。2015年和2017年分别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按照《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要求,《采矿许可证》一年一办,且有效期为一年。该采砂企业2018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现已停产。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库木村(音译)内有六家砂场(李家、薛家、黄家等)破坏草原挖坑采砂,总面积十几亩。”
(一)基本情况
塔哈镇库木村2018年采砂企业为2家,分别为富裕县春光辉砂场和富裕县鑫盛合砂场,该2家砂场地类为滩涂,矿产规划中为采矿用地,不属于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塔哈镇库木村2018年采砂企业为2家,分别为富裕县春光辉砂场(黄家),法人代表为周晓辉,采矿许可证号:2302272018057130146236。富裕县鑫盛合砂场,法人代表为邢继明(薛家),采矿许可证号:2302272018057130146243,无李家砂场。该两处砂场地块位于齐富堤防沿线坝行洪区范围内,地类为滩涂用地,不属于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891:“邮局退休人员白某某承包好新乡黄花村黄花屯南侧150亩草原后改为耕地种水田,乡里和村里不管此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宁姜乡黄花村黄花屯,地类为其他草地,面积260亩。2009年6月,黄花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好新村村民白长林、胡永杰,承包期30年。承包人对此地块开垦整理成水田后,于2010年承包给杨洪国,承包期限是10年。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8日,泰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宁姜乡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
经泰来县畜牧局核查,该地块地类不是草原。经县国土局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全部种植水田。泰来县国土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分别处每亩200元罚款。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十五、受理编号2892:“2016年丁某某在胜利乡小新村小新屯西南方向的草原上占地150亩建养鱼池,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规追究村书记包庇丁某某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指的鱼池位于胜利乡大新村(信访人描述的小新村不存在,实际是大新村小新屯)小新屯西南2.5公里,承包人是泰来镇居民丁甲勇。2013年10月26日,胜利乡大新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将小新屯前原有80亩坑塘承包给丁甲勇,承包期限25年。2013年10月28日,大新村村委会与丁甲勇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8日,泰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水产总站、县环保局、胜利乡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鱼池面积经国土测绘公司测量为48.98亩;经泰来县畜牧局、县国土局核查,鱼池所处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不是草原。丁甲勇在2013年10月28日取得承包权后,于2014年年初开始在原有坑塘养鱼,并于2018年6月19日取得了由县水产总站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为黑泰来县府(淡)养证〔2018〕第00002号。
但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承包人丁甲勇未在县国土局备案。泰来县责成胜利乡政府监督丁甲勇尽快将设施建设方案和相关手续上报至县国土局备案。
丁甲勇取得承包权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通过的,不存在村支部书记包庇问题,现时任村支部书记已去世。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十六、受理编号2899:“一是自2013年以来,河南乡公政村与永兴村之间乌裕尔河南岸的3000亩草原被公政村某村民开垦种旱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二是2017年,公政村乌裕尔河南岸2垧苗圃地的松树被公政村伊某某砍伐。”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13年以来,河南乡公政村与永兴村之间乌裕尔河南岸的3000亩草原被公政村某村民开垦种旱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反映的土地,位于河南乡公政村,乌裕尔河南岸,东至永兴村西至大河村,面积2931.59亩,土地地类为耕地2610.59亩、其他草地(荒草地)321亩,权属归公政村。该地现状为耕种玉米1550亩、大豆1060.59亩,其他草地(荒草地)321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成立了专案组,召开了案件分析会议,组织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河南乡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县国土部门确认,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图反映该地地类为耕地2610.59亩、其他草地321亩。又经克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该地不是天然草原,因此,信访人反映的草原被开垦问题不属实。经河南乡政府和公政村民委员会反映,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以前,该2931.59亩土地利用状况就为耕地2610.59亩、其他草地321亩,其中,946.4亩耕地为公政村村民应分承包田(有土地二轮承包台账),2018年,克山县农经部门已对该地确权并颁发证书。1664.19亩耕地为公政村集体机动地,由公政村统一经营管理,发包给农民耕种(有土地承包合同),所有土地发包款上缴至村集体管理使用。321亩其他草地未经开垦,现状仍为其他草地。同时,该2931.59亩土地位于黑龙江鳌龙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2018年5月,克山县已申请将该地调出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已通过省专家论证会议,近期省政府将下达批复文件,因此,该地可以维持现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7年,公政村乌裕尔河南岸2垧苗圃地的松树被公政村伊某某砍伐。”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苗圃林地位于公政村唐家屯西北侧,面积25.85亩,其中,杨树地20亩、株数190株(杨树林权由公政村于2008年转让给村民翟桂平),樟子松地5.85亩、株数510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河南乡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信访人所反映的苗圃林地实际面积为25.85亩,现状为杨树地20亩、株数190株,樟子松地5.85亩、株数510株,并非信访人反映的公政村2垧苗圃地的松树被伊某某砍伐。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2900:“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建华区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铁锋区中医医院北院污水未经处理偷排问题(受理编号1430号信访件),当地政府已经公开通报处理情况。举报人针对通报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建华区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调查避重就轻,没有对水样进行检测,要求继续调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者责任。二是铁锋区中医医院北院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该医院2002年至2012年每年支付给刘某某7-8万元检测费,但刘某某并未对污水进行处理。此次调查期间,铁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私下通知医院运行污水处理设备,以备第二天进行检查。举报人要求继续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承包人刘某某的责任。”
经调查,该举报案件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建华区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调查避重就轻,没有对水样进行检测,要求继续调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者责任。”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位于齐齐哈尔市中华西路37号,始建于1972年,前身为嫩江地区中心医院,1985年3月更名为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建筑面积9.8万多平方米,编制床位780张,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5日,建华区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1430案件处理过程中,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已经提供了由齐齐哈尔科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x18006-5)。检测报告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氯、氨氮排放浓度达到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针对上访人提出的质疑,建华区政府于6月28日又委托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医疗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建华区将依据检测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铁锋区中医医院北院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该医院2002至2012年每年支付给刘某某7-8万元检测费,但刘某某并未对污水进行处理。此次调查期间,铁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私下通知医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备第二天进行检查。举报人要求继续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承包人刘某某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1952年建院,是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医院北院位于铁锋区平安南街48号,设有床位800张。该医院2005年建设了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电解生化方法,2012年进行了改造,采用生化、消毒方法。目前,医疗废水处理设计能力为每天处理360吨,实际医疗废水每天产生120吨左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在第14批次编号1430号案件举报“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北院,未建污水生化处理设施,二氧化氯消毒设施已损坏不能使用,污水直排长达15年”。经铁锋区环保局调查,不存在上述情况,但该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管理不到位,运行记录失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此情况已形成报告上报。
接到此次交办函后,铁锋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于6月28日再次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北院2009年6月之前,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由医院自行负责,2009年6月与齐齐哈尔格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2009年度委托运营费用为10万元,2010年度12万元,2011年至2015年度每年16.8万元,2016年至2017年度每年18.65万元。因此,不存在“该医院2002至2012年每年支付给刘某某7-8万元检测费”的情况。
2.经向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员调查,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北院污水处理设施在医院自行负责期间,以及委托运营期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铁锋区于2018年6月14日17点18分接到第14批次转办函,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当天没有安排检查工作,而是6月15日上午9点直接安排监察人员到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事先不知道举报情况。因此,不存在“铁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私下通知医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备第二天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2908:“2012年,巨宝镇畜牧场以东,二总干两侧的9000亩草原,被镇政府承包给候某某、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4人开垦后改为水田和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巨宝镇畜牧场以东二总干两侧共有四块草原,总面积14853.78亩,使用权为巨宝镇政府。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核查,群众反应问题属实。
2018年6月28日,甘南县政府组织畜牧、国土部门到达群众反映地块现场核实。经核实,2009年以来巨宝镇畜牧场以东二总干两侧草原陆续有被开垦成耕地现象。2011年巨宝镇政府陆续将私开土地予以收回,并以耕地的形式以每亩60元的价格对外发包。其中,2011年1月1日,齐齐哈尔铁锋区居民褚文江与巨宝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面积14490亩,承包期为30年;2011年6月9日,巨宝镇居民李恩友与巨宝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2913亩,承包期为15年;2012年3月30日,巨宝镇居民张景超与巨宝镇政府签订2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均为30年,面积分别为1464亩(实际1634亩)和225亩;2012年1月10日,身份证号码属地为桦南县的候良军与巨宝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面积5670亩,承包期为30年。以上合同均约定用于耕种,合同约定耕地面积中含有草原面积数量目前正在核查当中。经县国土部门现场初步调查该地块共有草原14853.78亩,其中约9438亩被开垦为耕地。
2017年3月,巨宝镇政府书面告知张景超、褚文江、侯良军、李恩友将以上地块含有草原部分退耕还草。县畜牧局于2017年10月9日分别与李恩友、张景超、褚文江和侯良军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以上4位当事人,均反映与巨宝镇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且同意退出所占用的草原面积。2017年10月23日,县畜牧局与巨宝镇政府对草原进行了拉沟确界,其中对褚文江1948亩、张景超1634亩和无人认领耕地649亩进行了拉沟。2018年5月经县畜牧局核查,拉沟确界地块存在继续耕种现象。县畜牧局就此问题对巨宝镇政府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巨宝镇政府停止违法行为,终止镇政府和上述承包人签订的与地块地类性质不符的违法合同。
2018年6月28日,经甘南县国土部门比对土地规划图,再次确定了违法开垦草原面积,县畜牧局对此予以立案。目前,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针对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成巨宝镇政府依法终止与以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立即与承包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立,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解除合同。巨宝镇政府负责于今年秋收后(合同解除为前提)对剩余地块进行整地退耕,2019年春季不再耕种并实施草原恢复。上述整改措施由县畜牧局监督实施到位。如涉嫌违法犯罪,将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问责情况
待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十九、受理编号2913:“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东市场小区金三顺饭店油烟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目前噪声问题已整改但效果不明显,油烟污染问题不但没有整改反而比以前更严重。”
该信访举报问题与第8批688号、第11批1072号信访举报问题内容一致,定性为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28日,建华区再次接到群众举报案件后组织中华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再次到该饭店进行调查核实,并未发现排烟管道有漏烟点。中华街道办事处分别于6月28日上午、6月30日上午2次与东市场小区14号楼7层居民联系,该户居民反映饭店油烟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有明显改善。鉴于目前仍有部分居民不满意,该饭店主动提出了进一步改进方案:一是更换排烟管道;二是在管道处使用消音棉;三是安装消音器,同时,该饭店负责人出具了承诺书,于7月2日前整改完成。建华区将严密监管该饭店进展情况,督促其按时限整改。
二十、受理编号2915:“富丰味精厂正在榆树屯修专线铁路,榆树屯村委会因修铁路要征收举报人家的围墙但未达成协议,现村委会以修村路为由要强拆举报人家的围墙,铁路距举报人家6-7米,村路距举报人家2-3米,举报人担心铁路和村路建成后火车和汽车行驶过程中产生噪声,影响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富丰味精厂”是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丰铁路专运线全长2.6公里,起点为榆树屯火车站,终点为龙江阜丰公司,征地面积6.2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举报人居住房屋位于榆树屯火车站引出点附近,在对举报人房屋征收过程中,经核算应向其支付补偿费用20万元,但其不满意,要求向其支付补偿费用30万元,举报人的要求不符合规定。针对此问题,昂昂溪区与铁路设计部门沟通,修改了铁路专运线设计,使征地范围缩窄,仅需征收举报人家院墙,且院墙位于村集体土地上。群众反映的“富丰味精厂正在榆树屯修专线铁路,榆树屯村委员会因修铁路要征收举报人家的围墙但未达成协议”情况属实。“村委会以修村路为由要强拆举报人家的围墙”情况不属实。
如按照目前的方案施工,铁路专运线建成后与举报人家房屋距离10米,村路与举报人家房屋距离5米。因举报人不满意征收补偿金额,暂未达成协议,尚未对其房屋进行征收,铁路和村路尚未建设。故举报人反映的“担心铁路和村路建成后火车和汽车行驶过程中产生噪声,影响正常生活”部分属实。下一步,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政府将依法依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2918:“一是2017年,龙江镇龙东村将2万多平方米耕地卖给他人盖厂房和楼房。举报人要求查处此问题并拆除违建厂房和楼房。二是2016年,龙东村蔬菜队附近的10多亩耕地被村里卖给龙江县信谊药店,违规修建经营设施。三是2016年,龙江县五道街东侧的7-8亩耕地被村里卖给农经委主任后盖了4-5间房。”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龙江镇龙东村将2万多平方米耕地卖给他人盖厂房和楼房。举报人要求查处此问题并拆除违建厂房和楼房。”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所述“盖厂房和楼房”地块为原东岗砖厂地块,位于电厂路南侧、国能发电厂东侧。2004年4月20日,龙江镇龙东村将原该村东岗砖厂转让给周建涛,占地面积1151平方米,其中,砖厂车间面积224平方米;库房面积98平方米。2007年6月,周建涛在龙江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龙土城建〕字第捌号),批准面积为3089.8平方米。2009年3月20日,周建涛与龙江镇龙东村村民委会员签订了《龙江镇龙东村与周建涛联建车间库房项目合同》,占地面积1700平方米。2013年11月1日,周建涛在龙江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占地面积1655.91平方米。2015年9月12日,周建涛与龙江镇龙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联建车间、库房补充协议书》,涉及占地面积50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28日,龙江县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和龙江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经查,2004年4月20日至2015年9月12日,龙江镇龙东村先后将废弃地转让、出租给周建涛,土地面积共计3351平方米。举报内容所述“2017年,龙江镇龙东村将2万多平方米耕地卖给他人”的情况不属实。2007年6月至2013年11月,周建涛先后在龙江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最终建设内容占地面积6496.71平方米,建设了车间、库房和楼房。举报内容所述“盖厂房和楼房”的情况属实。2016年11月,周建涛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有林地上私建一栋600平方米的库房,林权证号为2300113888,其行为违反《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和第38条第1款的相应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龙江县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整改处理。一是实施行政处罚。龙江县林业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周建涛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每平方米罚款10元)。二是进行专门整改。责令周建涛在2018年8月1日前补办征占林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立即退回所占林地。三是启动一案双查程序。龙江县已将此案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016年,龙东村蔬菜队附近的10多亩耕地被村里卖给龙江县信谊药店,违规修建经营设施。”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所述“龙江县信谊药店”实名为龙江县信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龙江县通齐街南侧,原瓦厂东侧。2011年,社会自然人许淑霞将房屋卖给龙江县信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占地面积623.7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2014年4月3日,龙江县信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县规划部门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30221201400025号),批准规划用地面积623.7平方米、规划建筑占地面积456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368平方米。2014年4月30日,该公司在龙江县国土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龙土城〕2014建第18号),批准用地面积623.7平方米、建筑面积1368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28日龙江县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和龙江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经查,该地块位于龙东村蔬菜大队附近。2011年,社会自然人许淑霞将房屋卖给龙江县信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非龙东村村委会所卖,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非耕地,实际面积为623.7平方米(0.93亩)。举报内容所述“2016年,龙东村蔬菜队附近的10多亩耕地被村里卖给龙江县信谊药店”的情况不属实。该公司南侧现有5亩耕地属于龙东村村民李殿仲个人所有耕地,现仍为李殿仲个人所用,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但该公司在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私自在本公司用地东侧违法建设了门卫室及库房,建筑面积185.9平方米,经龙江县国土部门确认,违法建设所在位置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举报内容所述“违规修建经营设施”的情况属实。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龙江县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整改处理。一是实施行政处罚。在该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下,龙江县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进行专门整改。龙江县要求该公司在2018年12月30前补办完相关手续。三是启动一案双查程序。龙江县已将此案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2016年,龙江县五道街东侧的7-8亩耕地被村里卖给农经委主任后盖了4-5间房。”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所述“4-5间房”实际为龙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龙腾绿色蔬菜棚式化园区,位于龙江县城东路南、原龙江镇畜牧小区东侧,投资人为该公司法人代表郭玉峰。2008年5月20日,该公司与龙江镇龙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龙东村与龙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建绿色棚室化园区协议书》,承包面积6525平方米。2012年2月8日,该公司在龙江县规划部门办理了《农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20004号),规划批准用地面积652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726平方米,建筑面积2726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面积108平方米。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在龙江县国土部门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龙国土备〔2012〕第01号),备案面积6522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28日龙江县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和龙江镇政府、龙江龙泉土地测绘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经查,2008年5月20日至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先后与龙东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办理了相关手续,备案面积6522平方米,占用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地,无耕地。实际投资人为该公司法人代表郭玉峰,并不是农经委主任。该园区共建设2栋库房、1处管理用房。举报内容所述“2016年,龙江县五道街东侧的7-8亩耕地被村里卖给农经委主任后盖了4-5间房”的情况不属实。经现场实际测量,该园区总占地面积8602.53平方米,未按龙江县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建设,超出面积建设2080.53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面积为822.24平方米。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龙江县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整改处理。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7月1日,龙江县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对龙腾绿色蔬菜棚式化园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龙国土资责改字〔2018〕003号),责令其在30日内申请办理超面积建设备案手续,如逾期不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启动一案双查程序。龙江县已将此案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924:“几天前,举报人来电反映县工业园区内一家水泥搅拌站的噪声和粉尘污染问题,县环保局每天到现场检查但效果不明显,噪声还时有发生,沙堆苫盖不全。”
信访人曾在第六批第333号案件中反映过此问题,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近期,一是泰来县政府成立工作组,由主管县长带队,带领县环保局、县园区办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到信访人所指的企业附近住户,向住户发放环保监督卡,公布县环保局、县园区办主要领导电话号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向群众了解相关诉求,做到立行立改;二是泰来县政府主管县长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约谈,并对企业下达了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提高环保标准;三是泰来县环保局指派专人驻企加强监管。目前,中亿商混完成料堆覆盖,作业期间随时洒水;商混成料生产塔转移至距离居民区较远位置,减少铲车在裸土地面作业的偶发噪声。且与中亿建材达成一致,明年上半年完成企业搬迁。
二十三、受理编号2929:“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塔哈镇小哈柏村个人承包田被挖了一条大水河的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一)基本情况
塔哈镇小哈柏村村南5里地左右,原为旱田,十年九涝。2012年改为水田,配套建设了排水沟,2017年富裕县民宗局实施的盐碱地开发项目,在原排水沟原道路的基础上拓宽修建了农田水利配套工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案件基本属实。
本次举报问题与第19批,受理编号2090问题一致,富裕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信访事项,责成富裕县国土局牵头,塔哈镇政府配合,再次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块情况,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该地块为2017年富裕县民宗局实施的盐碱地开发项目水沟原道路的基,是在原基础上拓宽修建的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属于正常农田水利设施占地,情况属实,涉及村民占地已协调解决。举报人所称的村书记在旱地挖大沟情况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2954:“啤酒厂家属区前门一个垃圾堆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所述“啤酒厂”位于龙江镇山包村与县主城区之间,该厂北侧现有6户居民居住在原啤酒厂职工住房,该处垃圾堆放区域非环卫保洁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6月28日,龙江县组织城管部门进行实地踏查。经查,该处确实有一小堆生活垃圾。当日,龙江县城管部门已经将该处约1.5立方米的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将该区域纳入环卫保洁范围,今后将及时清运该处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2959:“和平镇太平村东南方向1.5公里处山底下的宏达砖厂,每天24小时生产,生产过程中烧煤冒黑烟,影响附近村民生活;在排水沟内取土,破坏耕地和道路,影响村民出行。举报人要求取缔该砖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宏达砖厂位于和平镇太平村东南,是1989年太平村的村办集体企业,1995年由邵丛山承包至今,该砖厂生产产品是红砖,砖厂附近没有村民居住,与最近的村屯(代克村巴拉窝棚屯)距离约2公里,砖厂现有工人99人。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8日,泰来县环保局、国土局、和平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对企业经营者邵丛山进行了调查。经住建部门核查,宏达砖厂已在住建部门报备,按照齐建材〔2018〕5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各县(区)墙改指标的通知》的要求,允许在限制的产量范围内生产。
信访人反映的烧煤冒烟的情况属实。该砖厂成立于1989年,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7)号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关停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淘汰烧结材料轮窑工艺,进一步加大限产转产力度。泰来县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砖厂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信访人反映的取土问题属实,泰来县国土局已于2017年11月7日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是:2017年11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泰来县宏达砖厂在该厂北侧,南排干水线内,以清淤名义取土烧砖。泰来县国土局立即调查,发现该砖厂在水线沟内取土1540米,宽4米,平均深度1.2米,土方量大约7392立方米。县国土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宏达砖厂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没收违法所得29568元,罚款10000元。经泰来县国土局对现场核查,未发现新的取土现象。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二十六、受理编号2975:“建国村五组(屯)马某某在兴安小学院内操场养羊,羊粪大量堆积,产生臭味,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案件中举报的马某某是克东县玉岗镇建国村五组的贩羊户马福林,该人是以贩卖羊为主,并不是养殖户。
在2018年4月份马福林从外地购买了50多只羊,在家饲养,准备行情好时出售外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案件属实。
2018年6月28日克东县委、县政府成立调查组,部署玉岗镇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介入调查,由于近日连雨天道路泥泞,车辆无法通行,致使现有存栏没有及时拉出外卖。由于场地存有的积水没能及时清理,造成异味。羊粪不需要发酵,饲养期间产生的羊粪都及时被村里的农户拉走还田,不存在羊粪大量堆积。
调查中发现现场存有异味情况属实。综合以上情况,调查组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由于不是养殖,只是贩卖,而且数量较少,调查组责成玉岗镇政府和建国村委会共同处理。对其批评教育,责令贩羊户马福林在五日内清理现场,把羊贩卖或另选场地,达到无污染状态。
克东县畜牧局和县环保局跟踪督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2976:“原一粮库院内禹王大豆蛋白,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污染问题,每天夜间或凌晨排放异味,私自填埋生产废渣。”
(一)基本情况
克东禹王大豆蛋白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克东县蒲峪大街710号(原飞鹤大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计划投资3.62亿元,该公司10万吨大豆精加工及万吨大豆蛋白生产项目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投产试运行,2015年11月通过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环评竣工验收,该企业正式投产。
此案件涉及异味情况与第七批第443号案件内容基本一致,当时定性为不属实,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
6月28日,克东县委、县政府成立了调查组,指派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禹王大豆公司现场核查。经检查:该企业蛋白车间所产生的豆腐渣和气浮渣虽然是生产工艺中的废弃物,但也属于商品,随产生随外卖(豆腐渣每吨70元,气浮渣每吨180元)。现场调取了该企业与克东县蓝天饲料加工厂签订的豆腐渣、气浮渣承包处理合同和其外运台账,现场看到正在转运豆腐渣、气浮渣的车辆,并现场拍照取证,不存在私自填埋废渣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2981:“中华园小区马戏团对面的吉庆木炭烧烤,无高空排放设施,油烟直排小区内,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积庆松木炭烤店位于中华西路运建中华园小区6号楼0单元1层000103号,运建中华园商服楼,与北侧住宅楼距离13米。马戏团对面西北方向,工商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举报案件情况基本属实。
6月28日-29日,建华区责成区环保局、区城管局、文化办事处对积庆松木炭烤店进行执法检查2次。通过现场查看,积庆松木炭烧店确实没有安装高空排放设施,这点与举报相符。但积庆松木炭烤店已安装并使用2台油烟净化器,环保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察,确认该店使用了油烟净化器。使用该油烟净化器排放烟气符合油烟净化标准。现场未发现油烟不经油烟净化器净化而直排现象。经了解,积庆松木炭烤店每40天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一次清理,符合标准,地面未发现滴落垃圾油现象。
7月2日,建华区环保局、城管局对积庆松木炭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积庆松木炭烧在10天内将高空排放设备安装,确保油烟不直排小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3006:“经济开发区有一家龙润豆腐加工厂,生产期间锅炉冒黑烟,污水直接向后院胡同里排放。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龙润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成立,地点为富区和平办事处开发区001单位1层1号,项目环评批复的文件号为富环建审〔2013〕06号。2014年9月该公司投资15万元建设200延长米排水管线,并接入龙阳大道市政排水主管线。企业现有一台型号为dzc2-1.0-aii的2蒸吨生产用燃煤小锅炉,属于淘汰和改造范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7日,富拉尔基区组织环保、发改、排水处及和平街道等单位深入企业现场调查核实处理。
经现场核实,检查当天该公司并未生产,锅炉未运行且生产车间无污水排出。生产时企业污水经管网排放,不存在直接排入居民区情况。
在对该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富拉尔基区环保部门在2018年4月25日执法检查中已发现此问题,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完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予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关于燃煤锅炉改造问题,富拉尔基区发改局于2018年6月4日对企业下达了燃煤锅炉整改函,要求企业10月底完成锅炉改造,更换燃气锅炉。
2018年6月12日龙润豆制品有限公司制定上报燃煤小锅炉整改方案,根据所在和平办事处提供周边居民情况,逐户走访将改造方案进行公示并征得周边居民本人签字同意,改造方式为购置安装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由于龙润公司所在周边暂无天燃气气源,2018年5月21日经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港华燃气公司为龙润公司制定气源供给改造方案并签订了框架协议,预计10月份同步完成气源改造和供热改造。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3012:“一是举报人曾来电反映华溪小区5号楼3单元二次加压泵噪声扰民问题,咨询办理时间。二是5号楼3单元202室南卧室外有一简易房(老年护理院餐厅),营业期间油烟直接进入202室,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拆除简易房。”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问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曾来电反映华溪小区5号楼3单元二次加压泵噪声扰民问题,咨询办理时间”。
经调查,该信访案件属实。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一批第227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21日齐齐哈尔市棚改办聘请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家现场研究、论证改造方案。
2018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昱顺供热有限公司与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协商决定:由齐齐哈尔市昱顺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诺易斯噪声振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华溪21号楼加压泵站进行减震隔声改造,达到国家标准,2018年7月15日完工。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5号楼3单元202室南卧室外有一简易房(老年护理院餐厅),营业期间油烟直接进入202室,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拆除简易房”。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建华老年护理院位于新华小区27号楼一层,占地面积约2000平米,目前有床位110张,5号楼于老年护理院正北侧相邻。现齐齐哈尔建华老年护理院用房(包括原食堂、锅炉房)原属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公产房,在实施国家分立破产政策中企业将此房划给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原国营建华机械职工医院),2010年建华医院为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的建议,发改委立项成立齐齐哈尔建华老年护理院,此护理院属于公办民营单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关于油烟排放扰民问题属实。6月29日,建华区责成西大桥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建华老年护理院餐厅营业期间油烟排放确实影响居民生活。7月1日,建华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对建华老年护理院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建华老年护理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单立烟道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7月2日,建华老年护理院已经将餐厅烟囱拆除,准备购买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2.拆除简易房问题不属实。齐齐哈尔建华老年护理院用房,原属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公产房,不属于简易用房。2010年建华医院为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的建议,发改委立项,利用此房产成立了齐齐哈尔建华老年护理院,此护理院属于公办民营单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3027:“县里报废的摩托车(没有驾驶证)存在尾气污染及噪声扰民问题。”
(一)基本情况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克山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局对全县摩托车和已经登记报废摩托车调查和梳理,经调查,全县共有摩托车1150台,已经登记报废摩托车110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27日,克山县成立了由副县长徐春波为组长,县公安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对现有登记摩托车梳理排查;二是对已经登记报废的摩托车追踪核查;三是组织专人对摩托车修理部门、停车场摸排调查;四是县交警大队将联合环保局加大街面巡查频度,重点查处无牌照和尾气污染、噪声扰民问题摩托车。
经专案组调查,现在登记摩托车没有应报废而未报废情况;原来登记报废的110辆的摩托车均已送往报废站或自行废弃、拆解。克山县不存在报废摩托车上道导致尾气污染及噪声扰民问题。
下一步,克山县交警大队将联合环保局,加大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行为治理,加强尾气污染和噪声监测,切实维护百姓利益。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3036:“曙光村东方苯板厂院内的众寻洗涤厂,洗涤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村民旱田里,影响农作物生长;烟筒冒黑烟,污染空气。几天前,当地环保部门到现场检查后,该洗涤厂改为夜间生产。举报人要求该洗涤厂整改排水设施。”
该举报案件关于水的问题与第十四批次,编号1399号案件相同,定性为不属实,处理结果已报送。
关于冒黑烟的问题,建华区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属实。该案件总体定性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冒黑烟的锅炉属于东方苯板厂(东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该锅炉在2016年环评备案。现场检查发现冒黑烟问题,建华区责令东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锅炉停止使用,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其生产锅炉进行检测,大气污染物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根据监测结果决定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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