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要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起,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要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是审查对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通知》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12月底前全面清理现行政策措施和文件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影响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在清理现行政策措施和文件的同时,严格规范增量。从2017年起,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要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十堰政府网 记者 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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