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基 本 信 息 公 开
案 名:
南宁田邦农资有限公司崇左沿山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及过期农药产品案
行政案号:
崇农(农药)罚〔2017〕 0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6号),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当场抽取了当事人经营的的两种产品1、标称由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6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年6月7日 ,登记证号为pd20120205。2、标称由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46%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产品(蔗双高tm),生产日期批号为2017/04/05/po40504001 ,无正式的登记证号,只有田间试验许可证号sy201601922。2017年8月28日我单位分别向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2017年9月10日得到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电话回复,确认该产品是本公司生产的过期产品;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9月1日回复,确认是本公司的产品。 但本案的该批次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经营的农药。 因此本机关综合判定上述产品为过期产品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
涉案金额:
817.3元 违法所得385元
案发时间:
2017-09-01 立案时间: 2017-09-15
案件类型: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及过期农药产品
处罚时间:
2018-01-25 处罚种类: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两种农药;
没收违法所得385元;
3、并处5倍罚款1925元。
罚没款共计2310元。
附 件:
崇左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你没有权限查看此文件)
案件来源部门:
农业部门
单位名称:
南宁田邦农资有限公司崇左沿山经营部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单位法人:
谭树林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辖区
注册地址:
崇左市沿山路民政局旁的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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