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用来免除麻烦的 而不是成为麻烦

  文/看壹周记者 杨斌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不管立遗嘱人保持何种心态,采用何种形式,遗嘱,终究是他留给后代乃至社会的最后善意和关怀。
  然而,围绕遗嘱这个话题而生的,并非完全是感恩。江苏省高院去年的数据统计,70%的继承官司是因为没有遗嘱造成的,在遗嘱有争议的官司中,又有60%的遗嘱被认定无效。
  法律专家表示,最近两年,市民订立遗嘱的意愿和意识呈上升趋势,但由于缺乏对订立遗嘱的了解,自己的心愿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践行……
  遗嘱形式多种多样
  口头遗嘱有限制性规定
  4月4日下午,家住吴中区的一位老人,在老伴陪伴下前往苏州一家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在表明来意后,两名公证员接待了他,因为之前已经做过咨询,老人也提前已做好了“功课”,随身携带了身份证、房产证等与遗嘱相关的证件原件,还特意拟写了一份遗嘱草稿。
  在与老人攀谈几句后,一名公证员开始仔细审查老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及婚姻状况等材料,并向老人了解订立遗嘱的内容和分割财产的原因。在此期间,公证员一一致电老人退休前供职的单位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核实老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且全部环节均有另一名公证员负责录音、录像及笔录。
  公证员在核实完遗嘱相关信息后,正式受理了老人的申请,修改多次后,公证员与老人确定了符合本人意愿和法律规定的遗嘱内容,完成公证。
  在苏州市的各个公证处,类似这样的场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苏州一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所有《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包括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正遗嘱是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在和其他遗嘱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以“已经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当然,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者重新公证。多份并存时,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因为苏州公证处数量有限,有些公证处还需要预约和等待,所以到目前为止,尽管苏州市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逐年上升,但和苏州市庞大的老年人人口(60岁以上170万)相比,份额仍然较小。于是,有些老人也会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家事律师为其做遗嘱见证服务。
  法律人士介绍,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更多的时候,苏州老年人仍然会使用口头遗嘱或者自书遗嘱这样的方式,“自家的事情,关起门来解决”。
  然而,这样的方式,有可能为老人过世后,子女继承财产时埋下了纠纷的隐患。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以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为例,因为口头遗嘱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是危急情况下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老人在身体健康之时,凭着自己的情感导向,口头承诺自己的财产留给哪位家人,是并没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也同样存在无法证明老人书写时是否能够凭自己的意志行事的情况。
  家有独生子女不用立遗嘱?
  市民认识误区还真不少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大家认为只有电视剧中才能看到的狗血桥段,却在真实上演着。
  家住姑苏区的一位老人育有一儿三女,因为儿子在家里最小,老人特别喜欢,曾经在家里的各种场合,口头表示自己的那套老房子要留给儿子。老人在世的时候,三个女儿也没有反对。
  去年,老人因病过世,三个姐姐却表示,也要分房子。对此小儿子十分意外,父亲生前说得好好的,为什么他过世后就全部变卦了?因为总也协商不好,最后还是对簿公堂。
  虽然从情理上来讲,小儿子似乎挺值得同情,但从法理上看,老人生前的口头承诺,并不会给他的诉求带来更多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女儿当然有分财产的权利,虽然这可能违背老人生前意愿。”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法定继承,如果女儿提出继承诉讼,肯定会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事实上,围绕遗嘱这个话题,市民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还有不少。近日,中华遗嘱库的一份统计显示,在该机构办理的遗嘱中,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遗嘱,占总遗嘱数量47.74%。
  对此,肯定有不少市民会疑惑,父母的遗产,不就是留给唯一的子女的么?
  在这个看似合情合理的质疑背后,有一个细节颇为有趣。最近两年,每到清明节前后,一条《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消息,都会在朋友圈里被广泛传播。
  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用几乎涉及整个大家庭成员的跨度,来分析了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律师介绍说,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但是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时,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是平均分割的。
  所以,如果孩子父母中的一位因为意外、疾病等情况突然过世,而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他依然健在的父母,当然也是有权利继承遗产的。
  如果老人没有放弃继承,那么其继承的份额,等到他过世后,将由他的建在子女,也就是孩子父母的兄弟姐妹转而继承。
  这样一来,孩子父母的财产,确实无法做到完全留给自己的独生子女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孩子要对过世父母的房子进行处置,在过户时,房管部门是要求出具继承公证书或是法院的判决文书的,证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都放弃继承权才可以的。
  “要避免这样的局面,独生子女的父母最好在生前就做好规划,或是立好遗嘱,完成过户,或是指定继承。”律师表示说。
  遗嘱是用来免除麻烦的
  而不是成为麻烦
  数据统计,65—72岁的老年人,是目前考虑立遗嘱的主要人群。这些老年人家庭中,往往都是独生子女,所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在家中有老人过世时,财产的继承方向可能会变得明晰。所以专家表示,独生子女的父母订立遗嘱的原因,其实也包括了免除子女今后奔波的麻烦。
  在吴中区一家律师事务所,记者刚好遇到一位来咨询立遗嘱的市民。说起订立遗嘱的原因,这位市民表示,自己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虽然没有任何的纠纷,但光是办手续也前前后后跑了三个多月才办完,跑了至少有7、8个部门。她希望自己的儿子以后不用经历这样烦琐的手续:“儿子要上班的,这样多麻烦啊,不想他麻烦。”她说。
  事实上,这也应该是市民订立遗嘱的一个核心思想。王女士今年43岁,是位高龄产妇,在临产前一周,她做了一件让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事,通过律师见证的形式立下了一份遗嘱:万一她遭遇不幸,她的房产份额由丈夫全部继承。
  做出这样的决定,王女士表示自己很冷静。她和丈夫共有一套房子,如果没有立下遗嘱,这次她发生意外,依照继承法律规定,丈夫和孩子将共同继承她的房产份额。
  而未成年人取得房产份额后,因为涉及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非因法定事由无权直接处理子女的财产。这样一来,如果监护人在子女未成年时想把房产出售或抵押出去,都将面临诸多法律程序上的限制。
  考虑到这一点,以及对丈夫的信任,王女士才想到立遗嘱。“这样一来,丈夫今后如果遇到家庭经济困难,就可以直接做主将房产出售或抵押。”她说。“所以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作用应该是让家庭的过渡更加平稳,而不是它的出现,成为家庭烦恼的来源。”专家表示。
  记者手记
  尊重遗嘱,也就是尊重逝者
  遗嘱,应该是人生最后一个决定了。
  如果不立遗嘱,逝者的遗产将由所有继承人平均或自由分配;而立遗嘱,是由逝者亲设继承人和继承比例。这就意味着,有的继承人分得多,有的继承人分得少,也有可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获得继承份额。
  死者生前的分配原则中,往往是喜欢的、孝顺的、较困难的继承人多分一点,谈不来的、不孝顺的、较富裕的继承人少分一点。这样的遗嘱,尊重它,其实是一份家庭“幸福契约”;践踏它,也许就是家庭战争的导火索。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死者生前立了遗嘱,有些继承人认为利益受损,对遗嘱内容提出异议。即使是公证遗嘱,有的继承人也会要求查看立遗嘱时的视频,寻找漏洞。就算最后无力推倒遗嘱内容,失利的继承人心里有了疙瘩,最终泄愤在得利的继承人身上。
  这种状况,往往发生在老人死后,多个子女的遗产继承上。这和“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道理一样,每个子女站在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在赡养义务和遗产分配上都不愿吃亏。
  逝者已矣,都不会希望继承人不和。因此,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多方考虑,最好生前就能和平解决财产问题,不要把纠纷和麻烦留给后人。
  逝者已矣,作为继承人,也要认可死者生前的安排,这是对逝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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