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城市供水法规已经省人大研究通过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了《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法制办、市城管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同时在市法制办、市城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完善,经相关部门会签,形成了《烟台城市供水条例(送审稿)》。《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12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并公布。
《条例》共8章、54条,立足解决我市城市供水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从“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水质安全”“二次供水”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上位法形成了有效的补充和细化。
              该《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法制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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