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修订通过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不断提升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水平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修订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活动场所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行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的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时,可以结合活动主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载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每年国家宪法日、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等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媒体平台建设
记者从东莞市普法办了解到,2018年,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为总目标,以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为重点工作,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抓手,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水平。
大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执法部门制定普法指引,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并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90%以上村(社区)达到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打造以报刊、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为载体的全媒体法治宣传平台,加大新媒体普法内容原创力度,吸引社会力量针对热点问题开展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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