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沁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河南顺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远公司)沁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宣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与(2017)豫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赵某表示不上诉。 该院经审理查明,顺远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2011年下半年,赵某在沁阳市注册成立顺远公司沁阳分公司,指派安某(已被判刑)负责。
顺远公司沁阳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某组织、指挥他人以顺远公司沁阳分公司的名义,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支付高额利息,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获取非法利益。截至2013年11月18日,顺远公司沁阳分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3135万元。
2013年11月15日,赵某因被索要欠款的群众围堵报警,后赵某被民警带走调查。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5年7月14日,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某于2016年9月26日被我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某于2017年11月29日被我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赵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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