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


  7月18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我市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并实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
  当前,正值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全市广大基层干部无私奉献、艰苦奋战在基层一线。为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在调整村干部固定报酬补助标准方面,在任村党组织书记固定报酬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430元调整为1870元;在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固定报酬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540元;在任其他实职村干部固定报酬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140元调整为1310元。
  与此同时,我市还落实了村(社区)干部绩效报酬,实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实职村(社区)干部平均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单独核定绩效报酬总额。年底,由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根据实职村(社区)干部绩效任务完成情况核发。
  《通知》指出,上述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为最低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适当增加调整。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实职村干部相互兼职或跨村兼职、兼任组干部的(原则上每名村干部只可兼一职),另领取所兼职务60%的固定报酬补助,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担任村干部的,不得领取发给村干部的各种报酬补助。
  《通知》提出,各县(市、区)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适当调整村(社区)干部离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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