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莫让节假日加班费成“纸上福利”

□叶金福
近日,笔者与几位高中同学小聚。当谈及国庆节加班费的话题时,一位在私企上班的同学说,他几乎每个节假日都在加班,但从未拿过一分钱的加班费。问其故,同学说,一来怕被老总炒鱿鱼,二来企业效益不太景气,平时能按时拿到工资就不错了。笔者听了,不禁在想:难道节假日加班费真的是成了“纸上福利”吗?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以说,加班费是有法有据的。因此,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只要是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让职工加班的,按照规定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加班费依旧是“纸上福利”。有的企业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企业与职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胁,使得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及加班费。虽然也有职工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往往是无果而终,加班费还是成了“纸上福利”和“空头支票”。
那么,如何让加班费真正从“纸上福利”“空头支票”成为现实的“真金白银”呢?笔者以为,除了需要企业主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之外,更需要劳动部门的精准发力,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并督促企业主们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职工发放相应的加班费。唯有如此,职工们的加班费才不会成为“纸上福利”和“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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