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邀伙伴殴打他人 宣恩3人寻衅滋事被判刑


恩施晚报讯(通讯员黄微 周颖)近日,宣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田二(化名)、田三(化名)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经依法判决,张某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1月31日,张某与田二在宣恩县沙道沟镇四道坝街与他人消夜饮酒后离去。两人沿人行道行至某酒店门前,张某将熊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踢倒在地。熊某在酒店旁与杨某、瞿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张某、田二与熊某、杨某、瞿某素不相识。当时熊某正在餐馆外为客人烤烤串,见自己的摩托车被人无故踢倒在地,便上前询问缘由,张某未听劝阻与熊某争吵起来,并电话联系田三声称自己被打让其过来帮忙。田三驾车到达熊某等人经营的餐馆,一下车就直接冲向杨某和熊某并殴打杨某,张某和田二见状也向熊某挥起拳头参与殴打,场面一度十分混乱。由于整个殴打过程发生在餐馆内,店里的电脑主机、监控主机、验钞机等财物遭到不同程度损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二、张某、田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二、张某、田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田三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三主动到案,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田二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对张某等3人进行以下判决:被告人田三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田二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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