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人谈:“于海明案”,为何不仅是民意的胜利

    8月27日,昆山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即“于海明案”,引起公众高度的关注,并且形成了几乎一边倒的舆论。不过,仅过了5天,公安机关经查明事实后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做出了依法撤销案件的裁判。该案的完美落幕,赢得舆论一片盛赞。很多人认为,这是一次民意的胜利,大快人心。仅此而已吗?我们需要如何认识类似热点焦点案件引起的舆论状况?在沸腾的舆论背后,哪些内容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呢?
    本期三人谈嘉宾:
    王彬 常州大学瞿秋白政府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教师、博士
    陈磊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车玉
    访谈时间:8月31日
    特别鸣谢场地提供:
    常州近园风龙宝鉴茶舍
《称心称意》美术方舟供稿 倪铭 作    网络舆论未必全是民意
    主持人:在如今的媒体环境下,对于一些热点焦点案件,公众的舆论具有怎样的特点?
    陈磊:对于一些深受舆论关注的案件,尤其是事关安全底线的刑事案件,公众很容易推己及人地将自己代入案件中的情景和角色。这是一种同理心的表现。公众会把自己内心中焦虑、恐惧、愤恨等情绪,表现在对案件的评价中。比如,在数日前的“温州女孩乘坐顺风车受害案”,以及此次“昆山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的评论区,我们仍会看到诸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有余辜”等激动甚至极端的言论。在这些案件的舆论传播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获取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一些人往往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掺杂着各种主观因素就做出了判断和评价。然而,这种判断和评价,很可能与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律标准做出的裁判相左。
    王彬:对于一些社会事件或法律案件,其舆论的产生,尤其是极端言论的产生,未必就与现在的网络平台和新媒体有必然关系。试想,如果这类案件发生在30多年前没有互联网的小镇,得知案件的人们同样会有不同的态度,也会有极端的言论。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中,比如在小群体或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不同事件的表达方式和阐述内容都会有很大差别。
    网络空间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和匿名性。这使人们可以在一个完全开放的空间,却又是在一个相对隐蔽的角落,向不特定或陌生的对象,表达观点或发表言论。这时,一些人会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观点和言论未必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自己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在这种无所顾忌的情境下,有些人会表达一些耸人听闻的观点,甚至使用极端和暴力的言语。
    然而,对于公众的舆论,我们不能抱以负面消极的态度,不能一味地认为公众讨论热点案件就是希望通过舆论干扰司法,进行舆论审判。公众虽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但也想表达自己最朴素的正义观。因此,要评判舆论是否合理,关键还在于看发表者的出发点。
    主持人:网络舆论并不能成为社会民意绝对客观和完整的反映。所谓民意,是人民群众共同且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在一些热点焦点案件发生后,符合民意的表达应该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网络环境,有情绪的宣泄,也有理性的观点,更不乏为了提高流量而编造的哗众取宠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息。这些情况使舆论环境非常复杂。不过,随着网络传播的繁荣,我们既要认清网络舆论与社会民意之间的差异,也要理解网络舆论与社会民意的趋同。
    要以敬畏之心发表言论
    主持人:对于这些热点焦点案件,要有效地表达合理的观点,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王彬:随着多年法治建设的推进,虽然我们还不能期望公众每个人都可以像法律人士那样,从专业角度认识那些案件,但是,从目前这起案件发生后围绕“正当防卫”的讨论看,无论观点如何多元,分析是否正确,争论多么激烈,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在法治的范畴,以法律的标尺发表言论。这是一种进步。不过,我们还是要保持警醒的是,网络上仍旧存在一些个人或自媒体,为了赚流量而消费这类事件和相关当事人,发布骇人听闻、煽动情绪的消息。
    从传播的角度看,我们更希望主流媒体,或是专家学者,可以及时地发表理性、客观和专业的判断和观点。不过,现今的舆论环境中,一些专家学者,或是由于自身原因,或是由于被断章取义,常常被“污名化”。因而,他们对于一些事件的评论也会谨小慎微。只要有理有据、客观公正,不存私心,他们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必要积极主动地发声,哪怕做出“逆民意”的判断。对于一个事件的认识,不同人、不同媒体之间都有可能存在差异。公众也要有接受不同意见的宽容,不应盲目抨击与自己相左的观点。兼听则明。舆论场内可以实现合理合法的百家争鸣,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陈磊:伏尔泰曾说,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是,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侵犯他人的权利。在一些案件引发的舆论中,我们常常看到语言暴力、妄加揣测,以及侵犯当事人隐私等不当甚至违法的情况。公众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发表言论时,必须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发表言论前,我们要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不要盲目地随大流,而要保持理性和克制。
    与个体相比较,作为媒体,不仅是主流媒体,还包括一些自媒体,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对于舆论关注和争议较大的案件,这些媒体更加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合理合法、深入浅出地分析评价。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比普通公众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一些司法事件事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这也是全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有影响力的媒体或专家学者,在介入讨论这些事件时,仍需要慎之又慎,保持客观、公正和平衡。这不仅要适度探究原因,还要分析案情法理,并且保持对各方当事人的评价平衡。因此,对于互联网上日益繁荣的自媒体,相关网络平台不仅要做好事后监管,更要做好事前审核,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
    主持人:作为舆论场中的公众,需要保持冷静,避免陷入盲目的集体无意识中。我们首先要控制情绪,使自己在喧嚣的群体中像往常一样表达观点。然后,我们需要理性、辩证地研究事件,不要轻易被他人的情绪感染,对不明真相的事件妄加评论,尤其要避免在法律问题没有清晰的时候讨论道德问题。
    主动营造法治舆论环境
    主持人:在处理这些热点焦点案件时,司法机关如何才能有效应对群情激昂的舆论?
    王彬:尽管司法具有独立性,但是,司法程序终究是公开的程序,必然与舆论交织在一起。在舆论汹涌的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好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挑战。对于这样的挑战,司法机关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智,不应将公众的讨论视为“洪水猛兽”,动辄就以“舆论捆绑司法”的思维看待这些言论。
    司法机关既要接受舆论监督,不回避问题,更要运用传播的规律和方法,积极参与,引导舆论。这并不是要扭曲舆论,而是要以法治的理念、法律的事实和专业的视角,剖析相关案件背后的问题,答疑解惑,传递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这时,作为司法机关自己的官方媒体,就需要首先发声。此外,司法机关需要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与公众形成良好的对话和沟通,营造良好的司法舆论环境,让公众在每个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陈磊:“人云亦云”的司法,也不可能实现符合民意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始终要坚持法律的原则和价值。不过,民意和司法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通过探求事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参与、引导舆论。对于案件中公众的疑虑,可以解答的内容,司法机关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解答;受司法程序规定不能解答的内容,也要明确告知原因。然后,在案件终结后,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事实依据、法理分析等全部公开,并且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彭宇案”的处理,就因为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舆论偏离了事实真相,最终使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形成巨大反差,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社会影响。相反,“‘药神’陆勇案”中,检察机关精心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及《释法说理书》,就是司法机关回应舆论和顺应民意的最好例证。
    【编后小记】
    本次讨论后的第二天,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作出了案件通报,不仅对侦查认定的事实、案件定性及理由作了详尽的阐述,更对舆论关切的四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院进一步解读了案件,不仅准确地还原了案件事实,还细腻地解释了案情法理。其中,“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的释法说理,更是赢得了公众的赞誉。这样的处理,很好地回应了社会舆论,符合了公众对于刑事司法公正正义的认知与期待,有效避免了公众的误解,积极宣传和弘扬了法治精神。
    主持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不仅是对当事人双方裁判的公正,还是向社会提供公正的标准。这是法治的方向,也是民意的期待。“于海明案”虽然经历了舆论的喧嚣,但是该案最终获得了“民意与法治的双重胜利,值得每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庆祝。”“民意是法律的归宿,也是最大的法理”。对民意的最好尊重就是依法办案。我们虽然要坚决避免屈从于舆论的功利主义,但是仍要坚持司法的公开透明,并逐步建立舆论的评价、甄别、吸纳机制,注重与公众对话沟通,在沸腾的舆论与谨慎的司法之间找到平衡点,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切实让民意融入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中,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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