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耄耋仍劳动 遇事故获赔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该如何赔偿?昨天,在获得合理赔偿后,溧阳市溧城镇歌岐村村民周某给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热情为民”的锦旗。
周某今年已79岁。去年6月29日,葛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步行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溧阳市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腰1锥体压缩性骨折等。去年12月4日,经司法鉴定,周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因为在赔偿事宜上与对方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分歧,去年12月25日,周某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审核相关材料后,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办理了援助手续,指派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承办此案。
一审中,李律师坚持:79岁的周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收购鱼虾、甲鱼等零售贩卖,月收入2800元至3000元左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但是在农村,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身体健康状态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取得一定收入亦属常见,且有收入证明,因此,对方应当赔偿误工费。
溧阳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酌情将周某的误工标准确定为每天50元。2900元鉴定费是周某为了查明或者确定损失程度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属于其损失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今年2月1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54175.7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薇 庄奕)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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