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的具体比例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6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永地税公告
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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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的具体比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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