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保委推出“以案说法微课堂”,在微信公众平台定期发布案例
去年5月1日,浙版新《消法》开始实施,在预付式消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汽车三包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着力打造“放心消费”的浙江样板。为进一步宣传浙版新《消法》,日前,浙江省消保委结合2017年全省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精选出与浙版新《消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平台推出“以案说法3·15微课堂”栏目,定期发布系列案例。
儿童乐园玩耍受伤谁负责?
消保委:双方都有责任
2017年7月4日,潘女士带孙女到松阳县某儿童乐园消费游玩。3岁小孙女在“海洋球”项目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左胫骨中下段骨折,住院治疗45天,花费治疗费用近15000元。孩子的母亲韩女士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儿童乐园承担全部治疗和看护等费用20000元。
丽水市松阳县消保委接诉后,对事件进行了解,经营者认为经营场所内已有各类警示,且监控显示孩子受伤时潘女士没有在旁边看护,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经营者仅愿意承担部分治疗费用。为慎重起见,消保委工作人员到儿童乐园内进行了实地观察,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调取了监控视频画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10000元。
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本案系未成年儿童在游乐场所内遭受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浙版新《消法》规定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对游乐服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本案中,从事游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儿童乐园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时,儿童乐园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海洋球”项目处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韩某向儿童乐园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孩子的监护人潘某在陪同游玩过程中,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和预见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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