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由于对开车各项技能不熟悉,很容易出现事故。而如果学员在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校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李某在德州某所驾校报名学车。6月13日上午,李某在驾校教练张某的指导下,在练习驾考科目三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8月2日上午,张某、王某连同驾校委托代理人庄某一起来到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开发区受理处,三方签订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调解,王某要求:张某和驾校连带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7500元。
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赔偿义务,事故是自己指导学员李某学车过程中发生的,应该由驾校赔偿;而驾校委托代理人庄某则认为,此次事故是李某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与驾校无关,驾校没有赔偿责任。
仲裁员归纳了本案的焦点:教练张某和驾校对此次事故有无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教练张某是驾校雇请的教练员,其与驾校是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并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雇主的驾校应承担赔偿义务。
最终经过仲裁员调解,驾校赔偿王某7000元,一场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仲裁有理有据】
一、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学员李某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练员张某承担责任。但张某又是驾校雇员,且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以上规定,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德州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戚立群
花样天使举办第二届慈善义卖节 善款扶贫助弱
提升抢险技能!揭阳市民兵轻舟大队榕江演练
邵阳学院“困难学子成长导航团”赴大付村开展志愿活动
宿州市公管局积极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制度改革
我市开展治超专项整治三大行动
学车期间撞人驾校需要担责
水南干群合力防寒抗冻
冰心散文奖颁奖典礼将于23日在眉山举行
我市召开台商新春座谈会
吴井勇参加
营商环境再优化需厘清的几个关系
“揭味”民俗备受各地摄友青睐
017年防城区全年接待游客预计670.72万人次 同比增长3.62%
麻阳:结核病防控知识走进校园
眉山市对口帮扶金川县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成功举办
开展终结结核行动,共建共享健康中国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举办上市公司汇率沙龙活动
市公积金中心免费为缴存人发送服务短消息
高邮送桥镇残联帮助残疾人圆出游梦 共享发展成果
高温暂停!暴雨今天“抢戏”,常州或连下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