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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水务局原副局长受贿案重审一审宣判
莆田新闻网讯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荔城区水务局原副局长陈志伟(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陈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志伟在担任荔城区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0.4万元,其中4万元已过追诉时限,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数额为1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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