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上级精神,近日,海门市发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规定,海门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困难、失去土地等因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门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4050”人员、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城乡残疾人员、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城乡退役人员、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填写申请认定表,并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还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所有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单亲家庭人员须提供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海门市特困职工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海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证》;城乡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城乡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城乡退役军人:《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征地证明及符合相应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困境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材料等相应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村居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服务站和区镇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所在村居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区镇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服务所复核,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已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4)被用人单位录用的;(5)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市外、移居境外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7)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8)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联系的、不接受就业援助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的;(9)认定时的情形消除且不符合其它认定条件的;(10)居民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相关证件被注销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初认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或被注销认定后,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对故意隐瞒情况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骗取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