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代卖”假名牌眼镜 被判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售卖假冒名牌商品,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侵犯了品牌商标拥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今,朋友圈微商、代购等领域的假冒名牌商品泛滥,售卖假冒名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案件中即使为朋友“代卖”也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吴杰健介绍,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注册了“暴龙”商标, 2011年5月,该商标转让至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7月。2014年8月20日,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县某眼镜店检查时,发现了8副标注“暴龙”品牌字样的太阳镜正在销售。经厂家鉴定,上述太阳镜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眼镜店辩称,涉案8副太阳镜是朋友暂放于店内代为销售的,其从来没有自行销售过 “暴龙”品牌眼镜,没有侵权主观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作为“暴龙”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为县某眼镜店擅自销售假冒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暴龙”注册商标太阳镜的行为,构成对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无为县某眼镜店虽辩称涉案8副太阳镜是朋友暂放于店内代为销售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为县某眼镜店只要销售了假冒的“暴龙”太阳镜,即属于侵犯“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论其是自行销售还是代为销售,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无为县某眼镜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8副太阳镜具有合法来源,不具有免于赔偿的前提。据此,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无为县某眼镜店支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全媒体记者 顾娅 通讯员 吴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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