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疏忽多发了工资 离职员工玩消失 律师: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十堰晚报)记者 韩玉砚 报道: “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时,由于工作失误,多发了一部分。其中一名离职员工迟迟不愿意退还,这可怎么办?”昨日,在公园路一家酒店工作的卢女士,向十堰晚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此事。律师认为,离职员工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
卢女士在公园路一家酒店负责人事工作。她介绍,6月10日,公司向员工发放了5月份的工资。两天后,她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出了问题,“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一共向3名离职员工多发了3600多元。”
卢女士介绍,随后,她连忙与这3名离职员工取得联系。很快,其中两名员工陆续归还了多发的工资,还有一名员工一直找理由推托,不愿意还钱,“这名员工5月份在酒店工作14.5天,应发工资1029.03元,实际发了2260元,多发了1230.97元。”
记者通过卢女士出示的与该员工微信沟通截图看到,该员工承认确实收到卢女士所说的金额,但随即表示这部分钱已经用于还贷,目前已经到新公司上班,6月25日发放工资后就可以还款。但到了承诺的还款期限,该员工又以工资被扣押为由拒绝还钱。
“7月19日起,就联系不上她了,打电话无人接听,发微信消息也不回。”昨日,卢女士无奈地说,“一直拖到现在,她都没有还钱,如果这笔钱不能归还,我只有自己承担损失了。”随后,记者拨打该员工的电话号码,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认为,公司财务人员因粗心,向已离职员工错发工资,造成公司损失,离职员工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杨志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本案中,离职员工依法应当返还不应得到的工资。如双方协商不成,该公司可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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