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7〕4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将卫生部门原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中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经营许可。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体系。
2.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食品药品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宣传和应急管理科牌子) 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调查研究、文秘、政务公开、保密、信访、提案、建议、史志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新闻发布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舆情监测等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局机关直接实施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工作;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制定全市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价性监测;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判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负责“食安泰安”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承担食品品牌建设相关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含权限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风险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和网络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风险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管工作;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
(八)药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参与制定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生产环节风险监管工作;牵头并负责药品生产环节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对药品生产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生产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药品市场监管科
承担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牵头制定药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监督抽检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风险监管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经营、使用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医疗器械风险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对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承担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41名。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水利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
1.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计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市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市工商部门,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2.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工商部门,市工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召回、溯源、封存、销毁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一)与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建设、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与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与市住房建设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与市法制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十六)与市旅游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旅游部门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两部门加强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七)与市民族宗教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两部门加强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与市粮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粮食部门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两部门加强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九)泰安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泰山景区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泰山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其他事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1名,今后随自然减员收回。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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