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房东毁约怎么办?律师是这么说的……

按照租赁合同,刘先生租的门店今年9月10日到期,不过前段时间却被房东告知尽快搬离,对此刘先生表示很气愤。而房东赵先生却表示,是刘先生主动提出解约,现在却不认账,为此双方争论不休。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上周末,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租客:门店未到期,房东毁约
2016年9月10日,市民刘先生在濂溪区前进西路租了一个门店开小卖部。“合同上标注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为止,但前段时间房东让我尽快搬走。”刘先生称,一个月前,因为房东赵先生要在店门口停放车辆,双方发生了口角,过了几天便提出让他尽快搬离,按照未到期的天数核算费用退还。
“我的店里还有货物,搬走以后根本没有办法销售,房东却表示他不管,货物让我自己处理。”刘先生说,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赵先生却在6月12日上午用铁链锁了他的店门。“现在要我提前搬走不是不行,但是要接手我店里的商品,并且按照天数退还费用。”刘先生说道。
随后,记者与刘先生一起找到房东赵先生,对于刘先生所说的情况,赵先生当场否认。赵先生表示,今年5月中旬,刘先生主动找到他提出退房,原因是生意不好,而且刘先生有意与亲戚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在刘先生提出退房后,我就开始寻找下家,如今下家已经找到,并且定金也收了,无奈之下只能锁了门。”赵先生称,由于刘先生无故变卦,现在下家也多次上门讨说法,弄得他心烦意乱。
律师:若无法举证,应按合同执行
对于两种不同的说法,双方均表示对方说谎,不过却也都表示没有实际证据。赵先生称,是刘先生先主动提出退房,所以自己才找了下家,如今定金已收,所以刘先生必须在下个月搬走。而刘先生则认为,赵先生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掩盖单方违约的事实,他可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
浔城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具备法律效益,在合同外口头约定的事宜,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但目前房东与租客均无法拿出证据的情况来看,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执行,而房东在合同执行期间将店门锁上,显然已违约,租客可向房东主张赔偿。
律师提醒市民,在遇到此类事情时,一定要把所有双方承诺的事项写在合同里,“即使是口头协议,也应留下证据以便维权”。(记者 李超铭)
(原标题:合同未到期 房东逼租客搬走 律师:口头协议应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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