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贺 帅 周泽锋)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当事人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是该院首例处罚以企业为当事人的“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
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据惠城区法院介绍,该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被告惠州市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惠州市某实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与原告叶某某、被告廖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已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向惠城区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惠城区辖区内,且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信用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惠城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惠州市某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惠城区法院依法向被告惠州市某实业公司释明故意延迟或拖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惠州市某实业公司仍执意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惠州市某实业公司为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告惠州市某实业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限于10天内交纳。
滥用管辖权异议损害司法公信力
记者从《民事诉讼法》看到,其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惠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近年来,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大幅增长,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形。滥用管辖权异议危害颇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原则,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影响法律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此次处罚决定的作出也给其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者敲响了警钟,希望当事人理性诉讼,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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