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首次处罚车窗抛物行为

  3月7日,市城管执法局对鄂j·af111小车车窗抛物当事人周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这是该局首次对车窗抛物行为进行处罚。
  2月28日,在黄州明珠大道与赤壁大道交汇口,等待红绿灯的过程中,牌号为鄂j·af111的灰色现代小汽车驾驶人打开车窗,从车内抛出长条状纸盒(事后证实是烟盒),随后驾车扬长而去。3月3日,本报刊登市民贺政来信,对这一行为进行曝光,并迅速在网上传播,受到广大市民和网友的极大关注,大家纷纷谴责这种不文明行为。
  “我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视频的,觉得特别不好意思。”周某是团风县回龙山镇人,2月28日上午他借朋友的车到黄州城区办事,驾驶过程中,他随意将空烟盒扔向窗外。“没想到现在管得这么规范这么严,以后长记性了。”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周某说道。
  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责令周某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在调查询问中,执法人员就城市管理执法方面问题进行调查,确认其违法事实。
  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周某表示接受处罚,同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我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乱丢垃圾是违法的。在这里向广大市民以及环卫工人道歉,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不会再犯。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不要学我。”
  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其事例具有教育意义,市城管执法局决定让周某做“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以自己的事例监督带动更多人知法守法,做文明市民。
  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市民引以为戒,拒绝车窗抛物,不要乱扔垃圾,按照“八不”要求做文明市民。同时,市城管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对车窗抛物的监控、曝光、查处力度,做到见一查一,见一处一,为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尽责尽力。(汪欢
黄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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