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约定的利息是7000元,但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一份“证据”上的利息金额却变成了1.9万元。自以为这份“证据”会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告没想到,其变造证据的行为没能逃过法官的眼睛。
2013年2月,王某向吴某借款1万元,熊某为王某提供担保。2015年,吴某将熊某和借款人王某一并诉至法院,并被法院判定两人连带清偿剩余借款本金9300元及利息。此后,熊某向王某追偿未果。2017年7月底,熊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其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2.9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熊某向法院提交吴某出具的“说明”一份,大致内容为:“熊某共还款17000元,双方在法院了结本案,请求法院作结案处理。另外2015年9月还款2000元,共还利息19000元+本金10000元。”
在调阅了解2015年案件审理卷宗时,承办法官发现,根据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来计算,本金加利息应为1.5万元,“就算约定的利息是7000元,也不会高到了1.9万元啊”。细心的法官还注意到,从“说明”的行文表述来看,“请求作结案处理”应该被理解为需说明内容已结束,但后面怎么又会出现“另外”的内容,而且从还款数额看两个数字明显冲突呢?据此,法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随后,承办法官又调取了前案的执行卷宗,发现卷宗中附有“说明”复印件一份,清楚表明熊某提供的“证据”中“另外”的部分不在其中。庭审中,承办法官向熊某出示了从执行卷宗中调取的原始“说明”复印件,面对铁证,熊某最终承认“另外”部分的内容是他起诉前自行添加的,目的就是想多拿点钱。
承办法官认为,熊某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交变造的证据,且该证据系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正确与否,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故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000元。
变造证据,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办理本案的法官的回答明确且坚决: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变造、伪造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切不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伪造、毁灭证据,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周小琳 刘莉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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