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文件
湖财会〔2018〕84号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执业资格审批业务手册》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实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改革。湖州市财政局制定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业务手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业务手册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3.湖州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湖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附件1
0100110-004
行政许可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业务手册
湖州市财政局发布
2018-03-30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业务手册
目 录
一、前言………………………………………………………………………4
二、审批要素
1.1.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1.1.2 (二)实施机构………………………………………………………………4
1.1.3 (三)申请主体………………………………………………………………4
1.1.4 (四)审批依据………………………………………………………………4
(五)审批条件………………………………………………………………5
(六)审查材料………………………………………………………………5
1.1.5 (七)审批结果………………………………………………………………5
(八)审批时限………………………………………………………………5
1.1.6 (九)审批收费………………………………………………………………6
(十)审批咨询………………………………………………………………6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6
1.审核………………………………………………………………………6
2.补正材料…………………………………………………………………6
3.受理决定…………………………………………………………………6
(二)审查……………………………………………………………………7
1.审查………………………………………………………………………7
2.决定………………………………………………………………………7
(三)文书送达………………………………………………………………7
(四)审批流程图……………………………………………………………7
四、投诉举报…………………………………………………………………7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8
(二)审查与决定类…………………………………………………………8
附件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9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流程图………………………………10
3.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11
4.会计代理记帐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12
5.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13
6.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14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本业务手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结果、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事项编码:0100110-004
(二)实施机构
湖州市财政局
(三)申请主体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注册地为湖州市属行政区域内)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五)审批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会计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六)审查材料
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提送下列材料:
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扫描件)。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扫描件)。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扫描件)。
(七)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送达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湖州市财政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审查
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批人员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核,并在浙江信用网络平台进行信用查询,出具审核意见。
2.决定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意见。
(2)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文件及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书。
(三)文书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快递送达(免费)或通过网络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市财政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市财政局会计处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7.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财政局会计处作出受理后,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受理类
1.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
2.会计代理记帐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见附件4)
(二)审查决定类
1.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
2.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
附件1-1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
附件1-2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流程图
附件1-3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出资金额或注册资本(万元)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机构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保证表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机构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承诺仅在 (机构)专职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保证不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并获取工资性劳动报酬。从业中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真实、完整的。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由承诺人抄写如下)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5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财会许准〔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单位于 _______年___月___日提出的 会计代理记账 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您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财政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财会许否〔 〕第 号
:
您单位于 _______年___月___日提出的 会计代理记账 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财政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0100110-004
行政许可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服务指南
湖州市财政局发布
2018-03-30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申请方式……………………………………………………………4
(五)办理依据……………………………………………………………4
(六)数量限制……………………………………………………………5
(七)禁止性要求…………………………………………………………5
(八)办理条件……………………………………………………………5
(九)申请材料……………………………………………………………5
(十)办理时限……………………………………………………………5
(十一)收费标准…………………………………………………………6
(十二)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审批结果……………………………………………………………7
(五)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8
五、有关说明
附件1………………………………………………………………………9
附件2……………………………………………………………………10
附件3……………………………………………………………………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事项编码:0100110-004
(二)实施机构
湖州市财政局
(三)申请主体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注册地为舟山市属行政区域内)
(四)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或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zjczt.gov.cn/)申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会计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
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提交下列材料:
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扫描件)。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扫描件)。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扫描件)。
(十)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送达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咨询服务
湖州市财政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湖州市市民中心财政窗口
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话咨询号码:0572-2150069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
2.获取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即时获取申请编号。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自动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动生成受理通知。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等。
自动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三)办理进程查询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
(四)审批结果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快递送达(免费)。
2.决定书类型:《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流程图(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受理。湖州市财政局驻局纪检组负责对财政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湖州市财政局窗口电话:0572-2031142
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0572-2150069
湖州市财政局纪检检查组电话:0572-2150042
信箱:湖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湖州龙王山路518号湖州市财政地税局,邮编:313000。
(二)行政复议
1.浙江省财政厅。
2.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及承诺书示范文本(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2-1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流程图
附件2-2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出资金额或注册资本(万元)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机构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保证表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机构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
附件2-3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承诺仅在 (机构)专职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保证不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并获取工资性劳动报酬。从业中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真实、完整的。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由承诺人抄写如下)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州市本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湖州市本级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和实地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其他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安吉县财税局,长兴县财税局,德清县财税局,南浔区财政局,市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市府,市府办,市府各部门,吴兴区财政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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