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规〔2018〕1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6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包括道路停车泊位)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形式、行为等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
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
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第六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重要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场。
(二)加快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停车场(包括道路停车泊位)类别区域划分和调整,必需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专项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见政府公布划分的等级标准), 对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车辆类型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标准制定应遵循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繁华区域高于非繁华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白天收费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经营成本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同类区域城市停车收费保持合理比价的前提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实行合理比价原则。
第十一条 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日)收费、包月收费的方式。
(一)计时收费。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计时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前15分钟(含15分钟)停车费,自第16分钟开始至第60分钟为首小时。首小时后一类区域按每增加30分钟为1个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40元;二类、三类区域首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1个计费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二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三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超过24小时的,按标准重新计收(详见附件2.1-2.3)。
(二)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详见附件2.4)。
(三)计日收费。以车辆停放日为计费单位。每日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为24小时(含),每超过24小时按一个计日单位累计计算(详见附件2.5)。
(四)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免费时段应不低于30分钟。
(三)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有牌证的专用非营运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转运、园林绿化、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等公务车辆。
(四)为乘客提供便利,在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的规定位置等候旅客的出租车和接送旅客即停即走的机动车辆。
(五)我市各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墓地等)停车收费。
(六)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让利于民、公益性为主、营利性为辅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到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营业前,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标准核定等工作。对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由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照其职能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各类停车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智慧城市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我市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凡实施收费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要设立醒目的进出口标志,车位停放划线清晰,管理到位,计时设备齐全,停车区域应做到监控全覆盖,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提供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样式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人员需佩戴规范的收费标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详见附件3、附件4)。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调整收费标准,须于收费前十五日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在经营期内发生合并、分立、更名、迁移等情况,须告知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车型分类
2.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鹤岗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模板
4.鹤岗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模板
附件1
车型分类
类 别
客 车
货 车
小型车
7座及其以下
2吨(含2吨)
中型车
8座至19座
2吨至5吨(含5吨)
大型车
20座至39座
5吨至10吨(含10吨)
特大型车
40座以上
10吨至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超大型车
大于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三轮机动车
包括三轮摩托车(含客、货运车辆)、三轮电动车(含客、货运车辆)、机动残疾人专用三轮车
两轮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含电动车)
附件2-1
公共停车场及道路泊位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区域
车型
首小时
首小时后
一类区域
小型车
3元/台
首小时后每30分钟2元
中型车
4元/台
首小时后每30分钟2元
大型车
5元/台
首小时后每30分钟3元
特大型车
6元/台
首小时后每30分钟4元
三轮机动车
2元/台
首小时后每30分钟1元
两轮机动车
2元/台
首小时后每30分钟1元
二类区域
小型车
2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2元
中型车
3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2元
大型车
4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3元
特大型车
5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4元
三轮机动车
1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1元
两轮机动车
1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1元
三类区域
小型车
2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1元
中型车
3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2元
大型车
4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3元
特大型车
5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4元
三轮机动车
1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1元
两轮机动车
1元/台
首小时后每60分钟1元
附件2-2
车站(公路、铁路)停车场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
首小时
首小时后每小时
小型车
3元/台
2元/台
中型车
4元/台
2元/台
大型车
5元/台
3元/台
特大型车
6元/台
4元/台
超大型车
7元/台
5元/台
三轮机动车
2元/台
1元/台
两轮机动车
2元/台
1元/台
附件2-3
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
2小时
2小时后每小时(24小时最高15元)
小型车
3元/台
1元/台
中型车
3元/台
1元/台
附件2-4
机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
6小时以内
6小时以外至24小时
各种类型机动车
5元/台.次
8元/台.次
附件2-5
旅游景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
车型分类
收 费 标 准
小、中型车
5元/台.日
大型车
10元/台.日
特大型车
15元/台.日
二轮、三轮机动车
2元/台.日
附件3
鹤岗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模板
(计时收费)
收费单位:
停车场
所属区域
一类区域(或二类、三类)
时间:全天
停车场
定价方式
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元/台)
停车场编号
车辆类型
首小时
首小时后每30分钟
首小时后每一小时
说明
小型车
免费停车15分钟(或30分钟),从16分钟(或31分钟)开始至60分钟为首小时,首小时后,每增加30分钟(或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或1小时)按30分钟(或1小时)计算。24小时最高停车费40元。
中型车
大型车
超大型车
二轮、三轮机动车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
注:1.停车场所属区域是指经营者建设停车场的位置按照《规定》中划定的区域,并按区域实施收费。
2.停车场定价方式是指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3.停车场编号指经营者在城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的编号。
4.说明中填写该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和计费时间。
附件4
鹤岗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模板
(计次/计日收费)
收费单位:
停车场所属区域
一类区域(或二类、
三类)
时间:全天
停车场定价方式
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台/次)或(台/日)
停车场编号:
说明
小型车
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
中型车
大型车
计日收费:以车辆停放日为计费单位,每日为一个计日单位,时间为24小时(含),每超过24小时按一个计日单位累积计算。
超大型车
二轮、三轮机动车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
注:1.停车场所属区域是指经营者建设停车场的位置按照《规定》中划定的区域,并按区域实施收费。
2.停车场定价方式是指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3.停车场编号指经营者在城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的编号。
4.说明中填写该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和计费时间。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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